政府機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以其名義采購生活物資、辦公耗材、辦公用品的行為,屬于以等價金錢換取同等價值物質的行為,屬于買賣雙方地位平等的財產交易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受民法調整。此時政府機關的行為并不是行政行為,對民事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受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限制。
為了便于大家理解,政訊通全國法制輿情監測中心的輿情處理師阿峰在下面準備了舉例說明:政府從村民張三處購買了一批辦公耗材約定貨到付款,但兩年后仍未支付貨款。此時村民如果對政府部門提起行政訴訟,往往會吃到“閉門羹”,人民法院會以“超過起訴期限(6個月)”為由,不予受理本案。這時候,張三應該以政府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買賣法律關系)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政府兩年未支付貨款,張三此時提起訴訟尚在訴訟時效之內,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村民張三因為農活太忙不能親自提起訴訟,也可以委托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代替自己起訴。
法條依據:
《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近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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