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歐某系江蘇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資為16522元,其他津貼2478元。《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并交由歐某簽收。歐某在簽收單上注明:“本人歐某確認已知曉公司員工手冊為新進人員入職須知,須詳細閱讀所有內容,并會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有一條規定如下:
四、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公司將隨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4.1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者。
2023年2月26日中午,歐某在貝殼酒店8628號房間內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2月28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歐某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0元,并在決定書送達后,送至市拘留所執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了解到歐某被拘留的事實后,于2023年4月1日向其工會委員會發出《解除勞動合同工會通知函》,工會于同日回復“同意”。同日,公司向歐某送達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
歐某先生:
您在2023年2月違反了相關法律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依公司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相關規定,違反公共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者,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獎懲制度。
如上所述,現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請接到本函后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
本函寄出三日內視為送達。特此通知!
【法院觀點】
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歐某確實受到行政處罰被公安機關拘留,依據員工手冊第4.18項規定(勞動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歐某辯稱:1、公司在未獲取相關部門出具的治安處罰依據、沒有解除理由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明顯屬于先定罪后找證據。2、員工手冊中關于治安處罰達到嚴重違反制度的規定,過于苛刻,對于勞動者的處罰明顯過重。未規定適用于哪些具體的治安處罰,如闖紅燈是否就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未分清種類和社會危害性。該制度的設計不科學、不合理。同時管理制度的設計應當是為生產管理服務,我的嫖娼行為發生在下班后,顯然與生產無關。該制度不能約束員工下班后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分別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公司將隨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4.1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者。”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歐某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解除與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且公司的規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故公司無需向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961.56元。歐某的辯稱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信。歐某的全部請求,均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駁回歐某的全部請求。
【案例分析】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公司《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員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員工行為的嚴重性:
歐某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屬于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通知工會,并獲得工會同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結果分析】
法院最終支持了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行動建議】
企業應規范規章制度:
企業應確保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員工,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員工應遵守法律法規:
員工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避免因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被解除。
證據收集:
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確保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解除理由,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敗訴。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看完本篇,別忘記點贊哦!
覺得有用,歡迎轉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