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達到查處一起、嚴懲一起、震懾一片的效果,近日,萬山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舒某某、舒某犯盜竊罪,姚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刑罰。
庭審現場邀請了萬山區部分鄉鎮、村干部和萬山區經濟開發區朱砂開發商等相關人員參與旁聽,通過庭審觀摩和以案釋法的方式向群眾宣講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金錢觀,走正確的致富路。
庭審現場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5月,被告人舒某、舒某某多次結伙或單獨進入原萬山汞礦關閉的礦洞內盜竊朱砂原礦石,2024年5月15日,舒某某再次伙同他人(另案處理)竄入萬山區關閉的汞礦礦洞內盜竊朱砂原礦石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二人盜竊朱砂原礦石非法獲利2萬余元。期間,舒某將部分盜竊所得的朱砂原礦石賣給姚某,姚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礦石而予以收購。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某、舒某某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盜竊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姚某明知舒某所售賣朱砂礦石是違法所得仍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危害后果和認罪態度,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舒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舒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姚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礦山安全生產、礦產資源保護是國家的重點治理內容,任何人不得私自開采、據為己有。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非法盜取國有資源,將構成盜竊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進洞盜取礦產資源,不僅會造成礦產資源流失,更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切勿因一時貪戀走上不法之路,悔恨終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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