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執行工作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最終兌現,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為進一步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向著“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不斷邁進,即日起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執言執說”欄目,期待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廣覆蓋的執行宣傳氛圍,為了解、理解和支持執行凝聚更多共識與力量。
“移送拒執”指的是將被執行人的拒執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罪,是打擊被執行人拒執行為最嚴厲的措施,對維護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具有重要意義。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表明了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
拒不執行犯罪行為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此,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法院)堅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對拒執犯罪線索,發現一起,移送一起。今年截止目前,已移送公安機關4件拒執犯罪線索。近日,嘉定區法院執行局就通過內部交叉執行+移送拒執罪等多種措施,成功執結一起多年未結的騰退老案。
在申請執行人上海某糧油公司與被執行人王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生效判決,王某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搬離上海市嘉定區嘉唐公路一處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但被執行人王某長期拒不履行搬離義務,并多次揚言,若法院強制執行,將作出過激行為,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2023年7月,嘉定區法院對本案啟動內部交叉程序,由新執行團隊繼續負責案件。恢復執行中,被執行人王某仍然態度強硬,拒不履行搬離義務。執行法官謝蕾與團隊一起討論分析后,認為本案若簡單地采取強制措施,可能會激化矛盾,造成無法預計后果。因此,執行團隊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寬嚴相濟、恩威并施的“四步走”執行方案,逐步遞增執行壓力。
執行法官多次上門實地調查,摸清底數,了解確認占用情況,現場布局、房屋構造、占用人員數量、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并在現場張貼執行通知書和傳票等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王某勝傳喚到庭。在了解到被執行人因認為與申請執行人有其他經濟糾紛未解決,要求申請執行人賠償后方肯搬離,告知其與申請執行人的其他糾紛可通過其他救濟途徑解決,法院執行局可以嘗試做申請執行人工作,但若申請執行人不同意,被執行人仍需搬離現場。
在反復溝通勸說無效后,執行團隊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考慮到被執行人曾經作出的過激言語和行為,執行團隊計劃依托嘉定區法院執行局常態化集中執行機制,通過匯聚優質執行資源,預防化解可能存在的風險。本次執行由執行局副局長唐震親自帶隊。在拘留過程中,被執行人王某仍然拒不開門,并讓屋內的七歲女兒謊稱自己已經出門,唐震憑借豐富的現場執行經驗,判定被執行人仍在屋內,遂決定佯裝撤退,實際上唐震與一名法警仍在門口蹲點。十分鐘后,王某出門探查時,被當場抓獲并帶回執行局。在宣布拘留后,王某具結悔過,并承諾兩周內搬離房屋,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團隊決定提前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司法拘留措施。
然而,強制拘留兩周后,被執行人王某出爾反爾,仍不搬離涉案房屋,執行團隊決定啟動對被執行人強制騰退程序。同樣,執行團隊再次向嘉定區法院執行局已有的機制優勢借力,通過“強制騰退類案件專業行動組”,由執行局副科長毛華帶隊前往涉案房屋強制騰退。騰退過程中,被執行人王某再次消失不見,將自己的妻子和七歲女兒滯留在執行現場。強制騰退組在執行指揮中心的指揮下,將涉案房屋一層騰空并交還申請執行人。但考慮到臨近年關,為保障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存權益,執行團隊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被執行人占用的用作生活需求的二樓部分房屋作為過渡性住房,給與被執行人一周時間尋找住處后搬離。
一周時間后,執行法官謝蕾再次上門查看,發現被執行人王某仍未搬離,遂對其現場教育,并張貼送達《拒執犯罪線索預移送立案偵查通知書》,發出“最后通牒”,告知拒不履行的嚴重法律后果。十五天后,由于被執行人仍無搬離跡象,執行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將該案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后,對被執行人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最終,在取保候審期間,王某搬離涉案房屋,將房屋返還申請執行人。而對于王某的拒執罪追究,將依照法定程序繼續進行。
至此,一場持續3年之久的騰退老案徹底解決。案件解決后,申請執行人向嘉定區法院執行局寄送感謝信,對執行局在本案中的積極作為,避免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表達了衷心感謝。
/ 謝蕾 /
上海嘉定法院 執行局
二級法官
/ 史裕隆 /
上海嘉定法院 執行局
法官助理
2024年11月18日,兩高發布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經司法拘留、強制騰退后仍拒不履行搬離的義務,屬于較為典型的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執行法官通過內部交叉+傳喚到庭+司法拘留+強制騰退+移送拒執,多管齊下,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的行為嚴厲打擊。同時,在移送拒執罪之前,通過提前解除司法拘留+預留過渡性住房+預追究拒執罪告知書等方式,給足被執行人機會,充分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做到剛柔并濟、恩威并施、“情”“理”“法”并重,促進案件穩妥化解,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維護了司法權威及公信力。
拒執罪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24年《解釋》),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5年《解釋》),存在以下變化:
構罪要件:思維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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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執行
“交叉執行”是新時代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大制度創新,是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舉措。交叉執行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提級執行,也包括同級法院之間的指定執行,還包括同一法院內部更換執行團隊、執行法官的內部交叉執行。無論何種交叉執行,均旨在通過“交叉執行”,激活執行潛力,創新執行方式,產生“鯰魚效應”。
最高院在2024年7月3日人民法院“交叉執行”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答記者問中指出“在能達到同樣執行效果的情況下,一般應當優先運用內部交叉等成本更小的交叉執行方式”
文字|執行局 謝蕾、史裕隆
責任編輯|金朱軼
執行編輯|阮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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