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是老百姓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物,然而部分不法商販為了牟利,在未經行政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非法屠宰販賣生豬。這些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最終流向餐桌,威脅著群眾的食品健康安全。
(圖片源自網絡)
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私自屠宰販賣生豬的非法經營案件。因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犯罪行為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01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姚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屠宰資質的情況下,私自在南寧市江南區那洪街道某地的無名工棚內設立生豬屠宰點,并將違法宰殺的豬肉向攤販出售流入市場。2021年8月1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屠宰點進行查處,當場抓獲李某、姚某二人,并繳獲生豬產品1549千克、磅秤、屠宰刀、屠宰鉤、記賬本等物品。經統計,李某、姚某屠宰生豬并出售的銷售金額達310611元,從二人處扣押的豬內臟、豬淋巴結、扁桃體、豬全血中檢驗出的豬圓環病毒2型結果呈陽性。
02
法院判決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姚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負責生豬的進貨、屠宰、銷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姚某負責打掃、記賬等輔助性事務,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曾因私宰、銷售生豬被判處刑罰,現又因實施同種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情節惡劣。李某、姚某私設屠宰場,屠宰并銷售沒有動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使大量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進入消費市場,且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從二人處扣押的豬肉進行檢測,檢驗樣品呈豬圓環病毒2型陽性,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同時,責令李某、姚某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并向公益訴訟起訴人交付二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金310611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豬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類消費品,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食用病死豬肉對人體的危害極大,一旦食用超標準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豬肉,極有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蟲病等疾病。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法官在此提醒,作為經營者應當依法接受監管、辦理手續、取得資質、合法合規經營。同時,為了自身健康,廣大消費者應當擦亮眼睛,購買肉類食品應當選擇正規的銷售渠道,對違法屠宰現象要主動舉報,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江南法院
作者:張顯遠 趙苑彤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nnzy.chinacourt.org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
即刻關注“南寧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
打開抖音掃描下方二維碼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官方抖音號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官方視頻號
微信投稿信箱:nnzybgs@163.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