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4期】
近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破產清算案,在法院及破產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債務人在履行了部分債務后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了協議,經法院裁定認可后,終結了破產程序,讓涉案債務企業有了喘息之機,重燃希望之火。
郴州中院根據湖南汝城某銀行的申請,受理了汝城縣某礦業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汝城法院審理。該礦業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冶煉、加工、購銷有色金屬礦產品的公司,在汝城苦心經營多年,近年來因相關行業整體下行,導致經營陷入困境,但因相關證照還未到期,企業還有一線希望,該公司不想宣告破產,希望能夠爭取一點時間,讓企業起死回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承辦法官知道某礦業公司不想破產的想法后,對該公司的經營狀況、財產情況等進行了深入了解,如果該案簡單的一破了之,公司多年的苦心經營將不復存在,且銀行剩余的巨額債務也無法有效清償,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再給礦業公司一點時間則有可能出現雙贏的局面。承辦法官還了解到,該破產清算案件的債權人結構比較單一,除了稅務部門就是某銀行,并且還有抵押的礦產品未進行處置,雙方有能夠達成協議的基礎。承辦人一方面與破產管理人進行溝通,推動抵押財產的處置工作,盡量確保實現抵押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加強與礦業公司及銀行聯系,充分了解雙方的訴求,最終在案件承辦人及破產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債權人某銀行同意將抵押財產處置償還部分債務后,給予債務人某礦業公司一定的時間償還剩余債務,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后向法院申請認可協議并終結破產程序。
宣告破產不是破產審判的目的,更不能對所有案件均簡單的一破了之,對確實需要退出的市場主體堅決宣告破產,對還有希望的企業要積極救治。做好破產審判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有助于促進企業優勝劣汰、推動資源優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供 稿」黃學敏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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