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的內蒙古自治區“兩會”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一組數據:2023年開展涉企民事專項執行行動,為涉案企業執行到位432.1億元。應當說,2023年的涉企民事專項執行行動成績驕人,但其中顯然不包括我們今天所說的案件勝訴人王春玲,否則這個數字還能多出幾千萬。雖然這些錢還不到法院總執行款的0.1%,卻是案件當事人100%的血汗錢。
故事還得從2010年說起,天津市女企業家王春玲,在包頭市固陽縣投資入股了一家鐵礦——包頭市宏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收益不錯。包頭市土默特右旗企業家康某決定以1.1億元收購這家礦企,便與王春玲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一段時間之后,康某和王春玲又簽了一份手寫的補充協議,約定了付款以及違約金條款。
收購協議簽訂后,康某先后三次支付股權轉讓金8500萬元,余款王春玲多次討要未果。2014年12月25日,她按照協議約定,向天津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間,康某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雙方仲裁協議效力的訴訟,訴稱王春玲提供的補充協議是偽造的,但是因為康某提供不出偽造“協議”的證據,其訴訟請求被天津二中院依法駁回。
康某的訴訟申請被法院駁回后,天津市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11月依法作出裁定,裁令康某給付王春玲剩余的1800萬元股權轉讓款以及相應的違約金和遲延履行金。2015年12月,王春玲依據仲裁結果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康某不甘心敗訴,王春玲向包頭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他一方面在包頭市中院以同樣的補充協議是偽造的理由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且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審理期間,同時又動用公安機關。2016年3月,康某向包頭市固陽縣公安局報案,聲稱王春玲提供虛假證據,涉嫌虛假訴訟。固陽警方受理此案后,經過一年多時間的調查,認為王春玲“不存在虛假證據、提供虛假的證人證言”等情形,警方于2017年6月撤銷該案。包頭市中院于2017年7月亦駁回了康某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案件雖然得以繼續執行,但在固陽警方查案期間以及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訴訟審理期間,法院的強制執行被中止,整整耽誤了一年多,雖然最終被依法駁回,但康某卻“爭取”到了寶貴的賴賬時間。
2017年7月17日,康某與其妻子白某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將夫妻二人共同擁有的三套房產全部歸于白某某名下。坦率地說,為了達到賴賬不還的目的,康某也是蠻拼的——包頭中院在2017年7月21日和8月10日分別查封了康家在包頭市的兩套房產和北京的一套房產,康某夫妻便使出了離婚的招數。
2020年,康某前妻白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理由是包頭中院查封的三處房產都是她的。于是,正常執行的案件又被撂下,執行案件再次進入訴訟程序。因為股權轉讓是2011年,仲裁結果是2015年,強制執行申請是2015年,案件都發生在康白二人婚姻存續期間……案件從包頭中院到自治區高院,又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從2020年到2021年經過兩年折騰,白某某的執行異議之訴都被依法駁回,但她又成功地將執行時間延后了兩年。
一起查封到資產的執行案件,從2015年執行到2022年,7年時間過去了,執行到位了嗎?沒有!2022年5月,康某第四次以同樣的理由,又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包頭中院通過聽證會審理,于2023年7月依法認定康某提出的執行監督理由不成立……俗話說,再一再二不能再三,但被執行人康某不僅在同一案件上,做到了再一再二,而且還能做到再三再四,連續4次以同樣的理由“阻撓”法院執行,雖然每一次都被法院依法駁回,但每一次都為其“爭取”了寶貴的時間,也讓案件勝訴人王春玲的合法權益被一次又一次侵害。
被執行人康某的做法,就算不是惡意阻撓執行,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這不是一般當事人能做到的,背后沒有一只懂法、又有權之手干擾,誰能做到呢?看看包頭中院后邊的做法,什么事也都明白了。
2023年12月,包頭市中院不顧勝訴人王春玲的反對,出具(2015)包執字第275號執十三《執行裁定書》,終結了本案的強制執行程序,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終本”。2024年9月,王春玲申請讓法院恢復了案件執行程序,但在王春玲準備申請拍賣已查封財產時,包頭中院卻又告知王春玲,康某再一次申請了執行監督,且這次是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的執行監督,而且仍然使用的以前的理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客觀上又導致本案無法繼續執行。至此,一場2015年就已經裁定的執行案件,眼看到2025年了仍然沒有執行到位。
縱觀這一案件,有多處疑問:
其一,據王春玲介紹,包頭市中院在執行中,查封了康某包頭市的兩處房產,執行經拍賣程序流拍后,法院同意王春玲以物抵債接收康某在包頭市的兩處房產,卻需要保留康某前妻白某某50%的份額。法院讓勝訴人王春玲交170多萬元現金給付白某某,王春玲將170萬元款項交付法院三年多了,房子卻至今沒有執行回來。也就是說,案件勝訴人王春玲的所謂勝訴,不僅沒拿到本該執行到手的房產,反而還往法院搭進去170多萬元,這就是包頭市中院的執行案!
第二,盡管被執行人康某多次以同一理由提請執行異議被駁回,但包頭市檢察院和市監察委員會依然為康某發出了檢察建議和監察建議,包頭中院在2022年又一次對案件啟動了執行監督程序。有那么多的問題案子不去關注,包頭市檢察院和市監委卻同時對同一件已經被多級法院和警方多次駁回的案件給予高度關注?
第三,包頭市中院2023年的“終本”理由是:沒有其他可以執行的財物,北京房產已經抵押以及康某名下的車沒有實際控制權等理由。明明已經查封到了財產,法院怎么能說康某沒有其他可執行財產呢?如此“終本”,除了增加讓法院領導聊以自慰的結案率以外,還有其他正面的效果嗎?或者說,有多少這樣的“終本”案件,讓勝訴者打贏了官司卻欲哭無淚,讓敗訴者輸了官司卻依然可以逍遙自在、花天酒地?
其實,這起案件并不復雜,但康某為什么能以一再被法院駁回的理由,成功地“阻撓”法院執行?為什么康某和白某某的離婚日子正好卡在房產被查封的前幾天?這起案件憑啥能夠讓包頭市檢察院和市監委同時下場關注?這一切的一切,好似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在幕后操控,這只黑手到底是誰的?王春玲已經64歲了,她勝訴申請執行的案件在包頭市中院9年執行不了,人有幾個9年可以等?
法律是公正與善良之術,在法治的世界里,法律是準繩,良心才是天平。良心雖然不是法律,也不能替代法律,但是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如果法律在一顆善良的心上運轉,那我們的法律才會真正是為人民服務的良法,而非惡法;反之,再好的法律也被人“玩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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