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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這么說。
以我的辦案經驗,大概總結了以下幾種情況,供友參考。
一種情形:公安拘留期內不能取保。
拘留期內不能取保太正常不過了,幾乎90%以上的案件在拘留期內均無法取保。
因為公安既然要拘留你,自然就不會主動放你。這是其一。
其二,拘留期取保程序復雜,需要領導簽字,取保后影響取證。從公安立場出發,絕對不可能主動取保。
例外情況也是有的,案子就不構成犯罪,因為某些原因拘留震懾一下,看差不多了,見好就收,案子壓根到不了檢察院。
這時的拘留只是達成某種目的的手段。
因此,在拘留期內取保不能代表什么,后面還有機會的。
一種情形:審查批準逮捕階段不能取保。
我說的后面還有機會指的就是審查批準逮捕期內。
這個期間是取保候審概率最大的時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2024年1-6月的辦案數據。
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36.7萬人;不捕19.1萬人,不捕率34.2%。
不逮捕的,公安有兩種措施,要么取保,要么監視居住,據觀察,取保候審應該占了大多數,至于比例多少,沒有數據支撐,可能占9成吧。
這個階段能取保,不意味著后面不判刑。
取保候審和是否判刑沒有必然聯系。
我見過太多取保后被判刑的例子。
不過呢,取保的部分案例畢竟屬于情節不算嚴重的案子,努力爭取下不起訴,可以不判刑。
一旦這個階段不能取保被逮捕了,意味著不出太大意外,應該是要判刑。
《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逮捕后不起訴的,有關機關及人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不管從法理還是情理,辦案人絕對不允許逮捕案件變為不起訴,這是恥辱,這就是很多同行宣傳的黃金救援37天的原因。
一種情形:逮捕后變更措施為取保。
如果在逮捕之后要辦理取保候審,律師不應當再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了,而是應該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個獨立的審查程序,需要經歷立案階段。
提交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就是為了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立案程序。
應當或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的情形: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五)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六)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七)過失犯罪的;
(八)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九)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十)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十一)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十二)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三)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五)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六)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
以上情形,除了第一二種可能無罪的以外,即不會被判刑。其余的情況仍然有被判刑的可能。
結語:取保≠不判刑。理解這句話就行了。
至于取保后案件會如何發展,不一而足,具體案件具體判斷。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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