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
咨詢案例
日前,來訪者趙先生向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講述了自己的疑慮。
趙先生與錢女士于2009年協議離婚,孩子小趙由錢女士撫養。因在財產分割問題上,趙先生讓步很大,就不再另行支付撫養費。趙先生分得較小的一套住房,錢女士和孩子分得較大的住房一套、商鋪兩間、汽車一輛以及全部婚內存款。
2018年,錢女士身患骨癌,偏癱在床。趙先生主動表示愿意來照顧母子倆,并搬來和他們一起居住。
后來,趙先生提出要和錢女士辦理復婚登記手續。錢女士則表示,自己身體行動不便,也覺得本來就是夫妻沒必要再辦什么手續。
后來,在趙先生的悉心照料下,錢女士的病情得到一定的控制,兒子也考上了理想的大學,其間,趙先生承擔了共同生活的全部開支,還為給錢女士治療耗盡了自己的財產。
今年7月,錢女士病情突然惡化,搶救無效去世了,生前并未留有遺囑。兒子小趙要求繼承錢女士名下的住房一套、商鋪兩間、存款若干等全部遺產。趙先生則認為,其與錢女士是夫妻,房子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自己理應分得一半。
然而,面對這種情況,趙先生能得到遺產嗎?
問:從目前情況來看,趙先生和錢女士是夫妻關系嗎?
答:趙先生和錢女士不是夫妻關系,因為其離婚后未辦理復婚手續。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問:趙先生能否繼承錢女士的遺產?
答:趙先生不屬于錢女士的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錢女士的遺產。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問:趙先生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答:趙先生可以依據離婚后又共同生活的事實,主張必要的經濟補償,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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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此時,雙方應親自到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申請復婚的男女雙方除持有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資料外,還須持《離婚證》或相關生效法律文書。
男女雙方如果不重新進行結婚登記,就不屬于夫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援律師建議
“破鏡重圓要膠水,夫妻復婚要登記”。法援律師表示,現實生活中,不少夫妻離婚后,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卻以夫妻名義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不予保護和承認,仍屬于同居關系。
只有履行了相關的法律手續,合法的婚姻關系才受法律保護,就像本案中基于夫妻關系的財產共有,配偶身份的法定繼承權等。
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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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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