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但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請問有沒有利率超過LPR四倍時還會被法院支持的情形?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可知,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在可以適用民間借貸解釋的前提下,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不存在超過LPR四倍還會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第二、《最高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明確適用范圍問題: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此時,約定的利率不受LPR的四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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