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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去世后,因撫恤金分割問題,養女與親生女鬧上法庭,死亡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養女能否分割養母的撫恤金?又該如何分割?
近日,象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撫恤金分配產生的共有糾紛案件。
莫某某與前夫李某因膝下無子,于1954年10月收養了年僅一歲的莫某,一直未辦理收養手續,后前夫李某某因公殉職,莫某某獨自撫養莫某。
后莫某某結識毛某某,毛某某對莫某某關愛有加,對其養女莫某也視如己出,二人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女毛某。
時光荏苒,兩個女兒在父母的呵護下長大,求學、工作,相繼結婚生子,生活美滿。遠嫁的養女莫某也時常帶著子女回家看看。
養母莫某某的身體狀況也一日不如一日,莫某便頻繁回家照顧養母并支付了一部分的醫療費用,盡到了為人子女的贍養義務。2023年3月,養母莫某某去世,莫某悲痛不已,妹妹毛某卻突然不認可莫某的姐姐身份,認為自己作為莫某某的親生女兒,理應分得母親全部的死亡撫恤金,便獨自占有了母親原單位向其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91794.8元。
莫某五味雜陳,協商不下后無奈將毛某訴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撫恤金。
審理中,原告莫某認為,她自1954年由莫某某收養,作為養女,她也應享有撫恤金的分配權。被告毛某則認為,莫某與母親莫某某之間沒有辦理收養手續,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收養關系,不能享有子女的權利義務,無權要求參與分配。
經查明,莫某的學校畢業生登記表、《履歷表》、《勞動保險登記卡片》、《退休令》中均有載明,莫某某與莫某系養母女關系,就養母莫某某的侄孫提供的證言及莫某提供的養母莫某某出席其婚禮、與子女生活、舉辦生日等生活照片印證了二人系養母女關系。
未辦理收養手續,莫某的養女身份能否得到法院的確認?
根據1992年3月26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照收養法處理……”。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收養關系發生在《 收養法》施行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本案中,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提供的書證、日常生活照片、親友的證言等證據可以證實,原告莫某自小與莫某某生活在一起,得到了親友的公認,且原告莫某在成家分戶以后也與莫某某保持日常生活往來,原告莫某給予莫某某像父母一樣的尊敬、照顧、贍養,在莫某某死亡后也參與了喪葬事宜的處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
莫某是養女,是否有權分割撫恤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本案中的撫恤金雖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不屬于遺產,但可比照遺產的分配原則處理。因此,原告莫某作為莫某某的養女有權參與案涉撫恤金的分配。
撫恤金的分配比例及具體金額如何確定?
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其與遺產的不同之處在于,撫恤金并非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撫恤金的所有權人不是死者,而是死者在世的近親屬。因此,撫恤金應當屬于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財產。在本案中,各方就如何分割共有財產未作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共有的相關規定,共同共有人有權要求隨時分割。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撫恤金的分配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故承辦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遺產的分配原則,分割本案共有財產,既契合法律要旨,又符合公序良俗。
對于涉案撫恤金的分配比例,法院認為,要綜合考慮家屬與死者之間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撫養關系、家庭結構等因素,毛某與莫某作為莫某某的近親屬,均系該共有財產的權利人,但考慮到被告毛某作為被繼承人莫某某的親生女兒,其自身身體健康狀況較差,退休以后的生活待遇較低等因素,故在案涉撫恤金的分配上可酌情多分。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毛某給付原告莫某享有的共有財產份額為26794.8元。
來源:象山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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