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南廣鎮的丁萬金,因承接了南溪區一家國企的采砂勞務合同,沒想到,在十年后的2024 年 9 月,被南溪區檢察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提起公訴。
目前取保候審在家的丁萬金說,“采砂的主體、與農戶租賃土地的主體都是南溪區的國企,最終的受益人也是該企業,我只是參與了采砂和打堆中間環節的部分工作,且我在采砂和打堆環節完成后,就退出了該業務,為什么最后卻將破壞農用地的罪責套在了我的身上?”
指控涉罪被破壞土地,租賃人系國企江峰公司
早在2014年,宜賓市南溪區國有獨資的宜賓市南溪區興南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興南公司”)依法取得了長江流域南溪段5個砂石開采區的開采權,并辦理了9個采點的開采證。
此后,興南公司又與其控股的子公司——宜賓市南溪區江峰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江峰公司”)簽訂協議,將開采、銷售砂石等工作轉讓給后負責實施。
由于江峰公司無相應的勞務人員及機械設備,又將砂石的開采工作,分包給其他多家公司。丁萬金參股的南溪區明康搬運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明康公司”),就是承包該項業務的公司之一。
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與江峰公司簽訂《沙嘴勞務承包合同》,約定了承包范圍是:該加工點(江南鎮自由村一社沙嘴采點)為沙夾石挖掘打堆及分篩;承包方式是:以合同單價和產品的數量計算勞務承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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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合同中還約定,江峰公司負責施工場地周邊問題的協調和解決(含土地賠償、青苗賠償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該合同還約定,江峰公司有權對砂石料的開采、加工和運輸進行全程監督、檢查和指導。
從合同約定可見,案涉土地的租用主體系江峰公司,采砂業務開展均在江峰公司的監管下實施。
而事實上,在此后的2014年12月12日,江峰公司與南溪區江南鎮自由村一社,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租賃該社集體土地用作砂石堆場,并由江峰公司對公賬戶向出租方支付了土地租賃費。
上述事實,有土地租賃合同和租金轉賬記錄予以證明。
指控對象張冠李戴,意欲何為?
事實上,在明康公司負責的勞務合同中,實施到2015 年 2 月,就已經完成了砂石的開采與打堆工作。
但是,由于江峰公司無錢支付勞務費,雙方又協商用勞務費換取沙石的生產經營,并于2015年2月2日,簽訂了《合作經營補充協議》。
該協議約定,由明康公司負責生產、加工、銷售等工作,甲方只提取管理費和利潤分成。
盡管協議如此約定,但案涉“非法使用土地”,在上述協議中,并未約定由江峰公司轉租給明康公司。從事實上來說,案涉土地的租賃方,仍然是江峰公司。
另一個重要的事實是,2017 年 9 月 16 日,丁萬金等三名股東,在沒有生產、加工、銷售砂石的前提下,便與另一股東陳某協商退股,并簽訂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銷售合同》,約定此后的砂石生產經營等業務由陳某一人獨立經營,丁萬金等三名股東退出。且截止到 2017 年 9 月16 日,案涉土地的使用權仍在江峰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的5 年租賃期內。
也就是說,在丁萬金等人退出案涉業務所使用的土地時,該土地的實際租賃人仍然是江峰公司。
此外,造成案涉土地長期被占用未復耕的原因是,丁萬金等三人退出公司后,承包人陳某與當地村民發生糾紛導致。
2017年12月中旬,明康公司的承包人陳某在轉運砂石的過程中,遭到自由村一社的村民的暴力阻攔,并聲稱陳某挖到了他們的砂石,并向陳某索要高價賠償,并不準繼續轉運,結果導致砂石未能及時運走。
丁萬金表示,由此可見導致案涉土地被長期占用,顯然與早已退股的自己無關。
而且事實證明,在明康公司堆場上游長江邊上300 米處,曾有一個砂石堆場,砂石運走后就進行了復耕,可見,案涉土地只要砂石運走是可以復耕的,但在公訴機關的指控中,聲稱土地被破壞不能復耕與事實不符。
案涉土地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南溪區公安機關在處理此案件時,對國資江峰公司作為案涉土地的租賃方這一關鍵、核心事實避而不談,卻張冠李戴,將板子錯誤地打到勞務承包者身上,這一選擇性的執法,令人對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存疑。
丁萬金明確表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自己根本沒有違法行為,如果占用農用地違法,也是江峰公司承擔責任,而不該將我這個做勞務的明康公司原股東,拿來充當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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