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司法社工以其專業的素養和人文關懷,在法治社會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他們不僅致力于協助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更在細微之處展現溫暖與關懷,用愛心和耐心為涉案人員及其家庭提供心理疏導和社會支持,助力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開啟新生活。
佛山博睿駐桂城司法所社工陳嘉煒
佛山博睿駐區局社工黎曉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第十一條、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圖、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以上對社會工作者的職責定位沒有明確表述,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釋義》第十一條,提及了“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可以釋義為“包括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工作”。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司法社工需要協助基層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工作。
【矯正社會工作實踐案例跟進】
一、突然失聯
社區矯正對象魯某某,女,1990年7月出生,戶籍地為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現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魯某某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
魯某某于2023年3月12日告知協助監管司法社工,自己的監控手機出現問題需要維修,維修店告知因其手機型號老舊更換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取回。司法社工要求魯某某在維修期間必須在微信每隔三小時發送一次定位及同時語音報備。2023年3月13日,魯某某按規定發送定位及接聽電話抽查,工作人員要求其2023年3月14日到司法所當面報告。2023年3月14日上午9點21分許,魯某某未回復工作人員的定位抽查及接聽電話,工作人員在微信、短信多次提醒其要立即回電卻均未見回應。司法社工聯系魯某某監管人王某并要求其協助聯系魯某某,但仍未能聯系上魯某某。在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間一直撥打魯某某的私人手機,但沒有接通,撥打其監控手機也未有接聽。司法E通顯示定位一直在桂城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司法社工、司法警察在2023年3月15日下午3點到魯某某的住所上門查找,多次敲門未有人應答。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司法所工作人員于2023年3月16日一早前往魯某某所住地派出所請求當地社區民警中隊協助查找,經查找,了解到魯某某未被公安機關拘留。2023年3月16日早上10時分許工作人員連同社區民警、輔警再次到魯某某居住住所物業管理處了解情況,了解到其小轎車車牌為魯某某丈夫名下的轎車,現使用人為魯某某。車場管理系統顯示該車于2023年3月13日離開車場后再沒有入庫記錄。2023年3月16日早上10時30分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民警及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上門查找魯某某,依然未有應答。早上11時,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到魯某某的婆婆王某某,王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查找魯某某,如有消息將第一時間聯系工作人員。當天下午16時09分社區民警中隊致電工作人員,根據公安系統顯示魯某某駕駛的小轎車最后可查找到位置在河源卡口。
三、確認違規事實,依法給予警告
2023年3月17日上午9點04分,司法所工作人員終于聯系到魯某某,并要求其立即前往司法所當面報到。魯某某于當天上午10點到達司法所,自述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6日失聯期間均在佛山市,因為壓力大導致情緒崩潰,故無視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的通知和上門找尋。魯某某無視工作人員通知,在明知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刻意逃避監管共計三天,且無法提供居家證明。期間,魯某某未參與司法所組織的教育學習,未按要求到司法所進行當面報到,司法所合議認為,魯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屢次違紀違規,目前為止累計一次訓誡,一次扣分,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現在再次刻意逃避監管,屬于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情形,遂向南海區司法局提請給予警告處分,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南海區司法局經過集體合議,認為魯某某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之規定,并于2023年10月23日對魯某某作出了警告處分的決定。
四、開展一對一警示教育情況
2023年10月24日,司法社工安排魯某某前往司法所領取《社區矯正警告決定書》,并由派駐民警當面對其進行宣讀,并開展一對一警示教育談話,通過播放警示教育片《不可觸碰的紅線》,引用其中一個個因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而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真實視頻案例,闡明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將會受到的懲罰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警示其要明確身份,珍惜改造機會。
【司法服務案例注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社區矯正對象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的,執行地司法所應該給予訓誡。第三十五條之(三):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警告。
在上述案例中,司法社會工作者作為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魯某某違規行為后緊密跟進、不斷勸說,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加強和公安、社區、物業等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合作和協調,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有效查找、追蹤和跟進,認真履行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而社區矯正對象魯某某屢教不改,放任自己情緒無視法律法規規定,踐踏法律紅線,試圖擺脫法律的約束,終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專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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