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苦,執行難,大多數申請執行人往往談“執”色變。很多申請執行人不了解,為什么我的執行案件莫名其妙被終結?快來看看是否出現了以下情況,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的小宸給您介紹6種裁定終結執行的法定情形: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
針對上述第二種情況,小宸為您仔細講解一下:對于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官需要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記載的內容開展執行工作。如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那么“執行”就沒了依據,所以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終結執行。您了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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