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典型案例,
四人以賭博形式
詐騙了一名吳大姐的錢,
涉及人民群眾的錢袋子,
可要注意聽咯。
詐騙過程
第一步,如何物色大魚,找借口認識大魚,取得初步信任
肥佬、阿瘦、肥婆、老黃在某一賭場早已經認識了。
肥佬:“阿瘦、肥婆,你D體,吳大姐在藤縣做保姆的,應該有錢的,可以設賭局局騙她的錢。”
肥佬、阿瘦:“肥婆,你先去騙取她的信任”,阿瘦用手機撥通了吳大姐的電話,嘟嘟嘟,接通了。
肥婆:“某某,我介紹你落廣東做保姆怎么樣,工資有5000、6000元波”。
吳大姐:“好呀,好呀,那我趕緊辭掉藤縣的保姆先,藤縣的只給得3000元工資”。
肥婆:“那中午了波,一起出來吃粒云吞列,我就在你對面條街,這邊有間云吞店”。
吳大姐:“好,我就到”。
于是,肥婆在和吳大姐吃云吞期間又進一步套近乎,本來是蒙江的,講是和平的。阿瘦同同肥佬在對面的超市坐住體住,落出魚已經上鉤的奸笑的表情。
第二步,進一步取得信任,大魚已經上釣
阿瘦:“吳大姐,中午了波,出來蒙江某某飯店吃飯喂,具體體下你是否適合落廣東做保姆,我讓肥婆去接你。”
于是,阿瘦、肥佬、肥婆、吳大姐一起吃完飯后,關鍵人物老黃進來了包廂,吃了一下,肥佬:“好似有點無聊,我們賭下咯,拿玉米粒抓雙單,隨便你們買,我做莊家”。
吳大姐沒有參與賭博,老黃賭了幾盤就輸了2000元左右,老黃就講:“不做了”。然后老黃就出去飯店外面抽煙了。
肥佬:“我給你D體體,我是如何出老千贏老黃2000元的”
于是,肥佬開始表演“精湛”的出老千技藝,吳大姐看得直點頭。肥佬看在了心里(魚兒上鉤了)說到:大家拿點出來照照寶就可以,我們一起賺大錢。肯定贏的,贏了錢會給分成。
此時,老黃走進來:“要賭就賭大點,10萬元一把”
然后肥婆、肥佬、阿瘦說自己沒有那么多錢,問:“吳大姐是否有錢,先出點本,到時贏了有分成”。
吳大姐:“我可以借給你們三個,我去取錢”,就出去就近的銀行取錢了,阿瘦去藥店買了一包穿心蓮。
第三步:收網大魚
五個人找到了一個地方,老黃做莊家,阿瘦、肥佬、肥婆做閑家,不一會,吳大姐借給肥婆的14000元就全部輸了,老黃就說不做了,就走了。后來四人就匯集,將14000元分贓了。其中肥婆分得1600元,阿瘦分得3300元。
吳大姐催了肥婆、肥佬幾天還錢,但是肥婆、肥佬早已經將她拉黑了,于是選擇了報警,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了肥婆和阿瘦,另外兩個在逃。
法院判決
最終肥婆、阿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14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肥婆退賠吳大姐全部損失,取得諒解,法院根據其所具有的情節,對肥婆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阿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構成詐騙罪的過程:欺騙行為,被騙人產生錯誤認識,被騙人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本案中阿瘦、肥佬、肥婆、老黃合伙對吳大姐實施了欺騙行為,吳大姐產生了錯誤認識,吳大姐就去取錢,阿瘦、肥佬、肥婆、老黃取得了吳大姐的財產,吳大姐損失了14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本案的詐騙數額14000在數額較大的檔次。故阿瘦、肥佬、肥婆、老黃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數額較大。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阿瘦、肥佬、肥婆、老黃合伙密謀以設賭局的方式騙取吳大姐的錢財,構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本案中阿瘦、肥佬、肥婆、老黃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本案中的詐騙數額都是按照14000元來計算,而不是肥婆的詐騙數額1600元,阿瘦詐騙數額3300元。肥婆相對于于阿瘦是相對較輕的主犯,在共同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前提下,所以肥婆的量刑比阿瘦相對較輕。
蒼蠅專叮有縫蛋,騙子偏愛貪財人。本案中,吳大姐輕信了陌生人的花言巧語,自己也心存貪心,被不法分子“鉆進了蛋縫”,才詐騙14000元。
不存貪婪心,詐騙難得逞。騙人之心不可有,防騙之心不可無。萬般騙術皆為財,遇到天下掉下的餡餅,莫往前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來源:藤縣人民法院、刑庭(圖片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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