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4275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周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周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42750元繼續予以追繳并返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借合同之名騙取財物的典型案件,案件焦點在于周某通過投資分紅協議騙取他人投資款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周某在犯罪過程中,雖與部分被害人簽訂了“投資分紅協議書”,但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倒賣文藝演出票系違法行為,基于倒賣演出票簽訂的投資分紅協議,既無實際的生產經營內容,也未體現法律保護的市場交易關系,協議中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亦不受市場調整。被告人周某騙取他人“投資款”的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并非市場經濟秩序,而是他人的財產權利,故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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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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