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官媒發(fā)文,稱珠海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原文透露了非常關(guān)鍵的信息:
原文稱,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珠海市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檢察院既然作出批捕的決定,估計這貨是被救回來了,不然,就無須多此一舉了?
這貨那么兇狠殺了35人,傷了40多人,為什么不直接以故意殺人罪批捕,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們看看兩者的區(qū)別:
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規(guī)定在相同法條中,并且規(guī)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按照這貨的極端惡劣行徑,大概率是死刑了?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其主觀要件是: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
按照這一要件,估計是由于目前狀況,暫時未能判斷這貨的主觀意圖是不是“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這貨可以辯稱,自己只是想發(fā)泄或者撞人,而非故意殺害他人)還需等待下一步深入調(diào)查,所以首先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隨著案情調(diào)查的進展,說不定以后會以故意殺人罪入罪?
由于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fù)雜的,而且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所以,還要等案件進一步審查,才能作出合法,且有理有據(jù)的判決。
按照目前這貨犯下的滔天罪行,理論上說,大概率會往最重的方向判,不然難以平民憤?
但無論作出怎樣的判決,我們都應(yīng)該要遵循中國法律行事,畢竟法律是我們治國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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