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設置漯河市電動車管理過渡期的
通告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規范非標電動車銷售登記和路面通行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提升城市交通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漯河市電動自行車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及行業規范管理的公告》和《漯河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等規范性文件,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非標電動車是指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裝配充電器不符合GB 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及第1號修改單要求、裝配鋰離子蓄電池不符合GB 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和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以電力裝置驅動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包含城市觀光車、老年代步車、低速代步車等)。
二、對本《通告》所稱的非標電動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三、自2024年12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我市建成區銷售本《通告》所稱的非標電動車。違規銷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銷售門店必須明確告知購買者所購車輛的真實屬性,屬于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到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網點注冊登記、安裝電動自行車號牌(綠色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屬于機動車的,應當告知購買者到車輛管理所或機動車(電動摩托車)登記服務站注冊登記、安裝機動車號牌,并依法取得機動駕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五、對本《通告》發布前購買的非標電動車,已按照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于2020年12月25日發布的《關于開展電動車上牌登記服務的通告》辦理登記并取得黃色臨時號牌的(2022年12月已全面停止對非標電動車登記發放黃色臨時號牌),可在本《通告》規定的過渡期內按規定上道路行駛。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相關通行規定,違反通行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六、過渡期內,已登記取得黃色臨時號牌的的非標電動車在道路上通行,禁止下列行為:(一)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二)用于載貨的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載人上道路行駛。違反禁止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七、過渡期滿后(2027年12月1日起),非標電動車不得在我市建成區道路行駛,不得在我市建成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上道路行駛或停放的,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
八、對拒不執行本《通告》,實施阻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借機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電動車輛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規定管理。
十、希望廣大市民不要購買、使用不符合車輛登記條件的非標電動車。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國家和河南省對非標電動車管理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特此通告。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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