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3條規定: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據此,通行觀點認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如果被告沒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有權依據該規定申請追加。該條用詞是“當事人”,自然包括被告,所以被告也有權申請。
這個規定看起來影響了原告的處分權,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但仔細分析可以看出,此處當事人的申請,相當于法院主動履行職權的補充,在必須共同進行的訴訟中,法院未依職權主動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任意一方現有當事人均可以補充申請。
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法院會如何處理?
法院收到被告的申請后,通常會詢問原告是否同意,然后進行法律上的釋明,如果原告同意了,法院原則上應該追加。但在現實案件中,原告同意的情形非常少見。如果原告不同意,那法院會如何處理?筆者搜索了部分相關案例,歸納總結如下:
1、法院依申請追加被告,并作出相關判決。
從搜索的案例來看,這種情況其實不算多。有一點值得注意,如果被告申請追加了,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法院應當追加而沒有追加的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屬于“原判決遺漏當事人”,二審法院應當發回重審。所以,原告面對這個問題,要認真謹慎表示是否同意追加,避免重審造成不必要的訴累。
2、法院依申請追加,但審理后不予審查。
如果法院此后審查認為不應該追加,或者存在其他不宜處理的情形,會在判決中“不予審查”,并同時釋明被告可以另行起訴擬追加的被告。例如在一起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中,個人被告購買了雇主責任險,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雙方的保險合同條款和效力存在較大爭議,原告起訴的案件為侵權糾紛,不宜追加被告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法院最終作了不予審查處理。
3、法院審查后,追加為第三人。
如果屬于非必要共同訴訟,但判決結果有可能對擬追加的被告產生影響的,會追加為第三人。如果法院對于是否應當追加不太確定的話,這樣的做法相比直接駁回就穩妥一點。這也給人們一個實務上的啟示,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時可以考慮附加后備條件,即如果不予追加為被告,則申請追加為第三人。
4、法院直接駁回,或以原告不同意為由駁回。
以原告不同意為由駁回,其根本原因是追加被告要求承擔的責任,不屬于必須在一個訴訟中共同處理。比較常見的是多個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時,原告可以只訴求其中一名或數名被告承擔全部責任,而放棄追究其他被告的責任,這屬于原告的處分權范圍。因此,原告不同意時,法院駁回被告申請沒有問題。最后,如果法院駁回的,則該裁定不可以上訴,申請的被告只能在案件處理完畢后再另行起訴擬追加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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