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讓員工簽署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或聲明有用嗎?從法律規定來看,繳納社保屬于法律強制性義務,自愿放棄協議無效。但從補繳、待遇、經濟補償、滯納金、社保補貼等實際效果來看,會有一定效力。
01、補繳社保;放棄繳納社保協議,對于員工投訴補繳無效,即使協議中承諾不會向任何機構主張任何權益,產生的后果自己負責,員工依然有向社保部門要求補繳的權利,社會保險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此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繳納社保的約定無效。
02、社保待遇損失;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可以主張企業承擔保險待遇損失。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后要求企業賠償醫療保險損失的,根據具體案件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各自承擔部分責任。員工主張失業保險損失,也可能因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而不被支持。
司法實踐中,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后主張工傷保險損失、生育保險損失,法院會予以支持。
03、經濟補償金;企業未依法繳納社保險的,員工可以提出被迫離職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目前大部分地區員工要求經濟補償無法獲得支持。
現在有些地區也會支持經濟補償,但等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實施后,員工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都會支持。
04、社保補貼;如果協議中約定社會保險費用由企業直接向員工支付,并且工資條中也顯示員工收到了社保補貼,那么員工投訴要求補繳社保,企業補繳社保以后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員工返還社保補貼。
但如果只是在協議中約定了社保補貼,企業無法證明確實已經實際支付,要求返還無法獲得支持。
05、滯納金;《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但實踐中企業提起訴訟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法院可能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員工和企業各承擔部分滯納金。
【案例解析】
(2024)粵06民終2679號
靳某2007年5月進入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工作,2009年3月,公司向靳某發出《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要求靳某辦理參保手續。
靳某收到告知書后,向公司發出《申請書》,告知公司自己因家庭經濟原因,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并承諾不會追究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所有法律責任。
2010年12月,陶瓷公司再次向靳某發出《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告知靳某2011年1月15日前導公司行政部辦理參保手續,靳某還是不愿意繳納社保,并向公司發出《申請書》聲明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2021年4月靳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投訴公司補繳社保,經稅務部門責令,陶瓷公司為靳某社會保險費,因補繳社會保險費產生滯納金、利息合計67154.49元,其中公司支付滯納金、利息合計62262.74元,靳某支付個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陶瓷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靳某承擔滯納金和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并不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合意而被免除,雙方無權對是否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以及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予以協商變更。
靳某作為勞動者自愿不參加社保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陶瓷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知參加社保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屬于法定義務卻放任同意被告不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對于未繳納社會保險均存在過錯,并因此導致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過程中產生滯納金、利息67154.49元,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滯納金及利息承擔責任。
滯納金屬于因未繳納社會保險給陶瓷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要求靳某返還合理有據。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靳某承擔60%的責任,陶瓷公司承擔40%的責任,即靳某應承擔滯納金及利息40292.69元,陶瓷公司應承擔滯納金及利息26861.8元。靳某應將其負擔的滯納金及利息35400.94元返還陶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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