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指導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通過二審訴前調解成功化解一起標的額高達1,500萬余元、涉及本反訴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將已訴和待訴矛盾一攬子解決,推動各方合作延續、和合共贏。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南寧市某酒店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酒店管理、住宿、餐飲等;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為上海某知名全球連鎖酒店管理公司,旗下擁有眾多國際知名的酒店品牌;原審被告暨反訴第三人廣西某文化公司系上訴人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的關聯公司。
2019年2月,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作為特許人與廣西某文化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許可廣西某文化公司使用品牌系統并以特許品牌開發經營酒店,由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委派合格總經理提供酒店初期運營的管理支持服務。2019年5月,三公司簽署上述協議的補充協議,約定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作為涉案酒店的經營實體,與廣西某文化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擔特許經營協議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然而,突如其來的疫情為各方合作蒙上一層陰霾,酒店經營陷入困境,廣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自2019年7月起未按約支付特許費等費用,并于2022年3月向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發送《解約函》,要求解除涉案特許經營協議。
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遂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連帶支付特許費及其他各項費用、逾期支付滯納金等費用共計1,144萬余元,并請求判令繼續履行涉案特許經營協議。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提出反訴,請求確認涉案特許經營協議于2022年4月29日解除,并請求判令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賠償因委派總經理失職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其他各項費用共計2,772萬余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在案證據無法認定涉案酒店因新冠疫情導致無法正常營業,期間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為繼續履行協議采取了減免費用和延緩賬期等支持方式,作為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涉案酒店物業,業主方給予了六個月減免租金優惠,當地政府也頒布了社保緩繳的政策等,在此基礎上涉案酒店至今仍在持續經營;本案特許人也承擔了一定比例的商業風險,故新冠疫情影響在本案中不足以導致雙方權利義務顯著失衡,從而達到涉案特許經營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合作過程中,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對委派總經理事宜始終積極配合并提出解決方案,并不存在故意違約情形,因其失職構成根本違約之待證事實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時考慮誠實信用和促進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確認涉案解約函無效,不發生解除上述協議的法律效力。結合各方當事人的往來對賬郵件、對賬單以及庭審陳述,根據涉案特許經營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約定,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主張廣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作為共同被特許人對拖欠的特許費及其他各項費用連帶承擔付款責任,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可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確認2022年3月29日《解約函》無效,廣西某文化公司和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向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連帶支付特許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097萬余元、滯納金人民幣46萬余元,駁回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全部反訴訴請。
南寧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立案前,經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將此案件委派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進行二審訴前調解。
合作基礎成弊端?
調解工作開展初期,各方公司高層認為彼此關系熟絡,可嘗試先自行協商,暫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調解員在充分梳理案情、分析當事人心態的基礎上,預判當事人自行溝通可能難以達成一致,若和談時間過長更會對后續調解造成影響,故一方面尊重各方現階段選擇,另一方面持續跟進和談進展。事件發展如調解員所料,在一個半月反復溝通后,各方表現出溝通疲態,和解也無實質性進展,故調解員抓住時機,適時建議各方情緒稍作緩和,不妨跟著調解員的節奏進行接下來的調解。
謀定后動抓關鍵。
調解員總結本案在調解階段主要有三大重點:一是當事人目的,各方至案件起訴時仍在合作期內,上訴人希望以保障后續合作為前提,循序漸進解決本案糾紛;被上訴人則主張對方應先支付歷史費用,再按照所簽協議繼續協商合作事宜。二是應付費用,本案一審期間存在本反訴的情況,各方在支付費用部分尚有較大差距。三是支付方式,根據協議約定,3年多的特許費并非一筆小數目,且在一審判決至二審訴前調解時,每月仍在持續產生新的特許費以及滯納金。大額費用是否需要分期支付?付款周期設置多久?調解后繼續合作中的特許費是按期支付,還是統一結算?對于上述問題各方均爭執不下。
鑒于上訴人身處異地,調解員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當事人和代理人都參與的方式,促使各方更直接、有效地參與調解。調解員依托自身的專業知識、豐富的調解經驗和對酒店管理的了解,調解一開始即開門見山、有的放矢地講明形勢,抓準各方心理,贏得了各方尊重,樹立了威信,從而牢牢把握住調解的主導權。
通盤統籌促合作。
調解過程中,被上訴人希望短期內一攬子解決過往、當前以及今后的特許費問題,上訴人則迫于資金壓力,希望延長付款期限,提出分期2年的調解方案。調解員在進一步了解上訴人酒店的日常經營情況后,結合上訴人酒店收支實際,精準測算了上訴人每月可支付的最大金額,提出“先苦后甜”分13個月支付的建議,該方案包含了本案截至調解時所有費用的履行,以及后續合作中新產生的費用按約支付的問題,既解決了當前困難,又留有自覺履行的余地和空間,得到了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
根據各方需求,被上訴人需要上訴人盡快履行,上訴人需要被上訴人盡快解除對其賬戶的財產保全。為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各方確認調解協議內容后即刻組織安排在線調解,并出具民事調解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則根據當事人遞交的材料加快辦理周期,幫助當事人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執行扣劃、解除保全等事項。法院的全力高效支持,既鞏固了調解成果,又得到了各方當事人一致好評。
劉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立案庭訴調對接組組長、三級高級法官
本案系一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委派調解組織在當事人上訴后、二審立案前調解成功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本案存在本反訴,案情復雜;各方當事人之間關系微妙,既有維系合作的共同需求,又對歷史費用、未來合作各持己見。這種情況下,被上訴人申請凍結上訴人多個銀行賬戶,引起上訴人強烈對立情緒。因此,如何把握好維系合作和解決問題的天平,成為本案調解的關鍵。各方當事人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爭議,通過調解再繼續合作,體現了良好的糾紛化解效果。調解員面對各方爭議和沖突,始終堅持以依法、合理、可行為基準,本著專業的調解技能和高度的責任心,對癥下藥促成當事人調解合意的達成,不僅實現調解工作的應然法律效果,而且幫助當事人案結事了,實現和合共贏。
范征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上海市第十五屆、十六屆人大代表
近年來,為更好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不斷健全“線上線下”訴調對接機制,凝聚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多方力量,積極發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同時加強數字法院建設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深度融合,因案制宜地實現糾紛調解跨時間、跨空間、跨部門開展,高效專業地化解了一大批涉企糾紛,為企業營造了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進一步提升城市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前述案件當事人雙方積怨較深、糾紛復雜,而調解從實質啟動到成功僅歷時1個多月,商事調解組織憑借其專業、高效的優勢積極促成糾紛化解,并通盤統籌推動雙方合作關系的延續。本案三方當事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是跨區域商業合作的典型表現,商業運營本身是利益和風險共存的過程,特別是遇上特殊社會事件,對各方的正常運營形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下,通過自行溝通無法達成一致時商事主體選擇向法院尋求救濟,期望在最快的時間內定分止爭,及時止損;在線訴訟服務的數字發展成果惠及在線調解,為商事主體提供了更加多元、專業、高效的糾紛化解路徑,充分發揮數字改革賦能實效,有效降低了涉案企業參訟辦事的制度性成本,提升了涉案企業對上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成果的獲得感。
文字:劉靜、李嘉麗、舒駿
責任編輯:奚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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