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法官,我來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
答
“好的,您的材料已經收到,請您仔細閱讀這兩份材料,并簽字確認。”
▲執行立案窗口工作人員正在向異議人發放《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風險告知書》及《執行異議風險責任承諾書》
為進一步打擊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惡意拖延、阻礙、規避執行等行為,維護司法秩序,增強司法公信力,11月14日,通川法院發出了首份《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風險告知書》及《執行異議風險責任承諾書》。
法官說法
執行異議權利設定的本意是當權利人因法院執行行為侵害到自身合法權益時,法律賦予其依法維權的法律制度。如濫用該權利、惡意阻礙法院執行,將極大破壞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以下行為可能存在濫用執行異議權的情形:
1.在調查、聽證中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虛假陳述或陳述的內容、提交的證據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當、合理解釋的;
2.以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惡意提起執行異議的;
3.偽造代理手續或冒充他人名義,提起執行異議的;
4.一方當事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借貸、債務擔保、以物抵債、離婚析產、房屋買賣、租賃、追索勞動報酬、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法律關系提起執行異議的;
5.持他案虛假訴訟裁判文書或者仲裁裁決書提出執行異議的;
6.提出執行異議的事實與理由明顯不合理或者明顯不符合排除執行的審查要件,經釋明或書面告知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仍然堅持提出執行異議,且被裁定駁回的;
7.為拖延、阻礙、規避執行,對同一執行行為或者執行標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復提出執行異議,且已被裁定駁回的;以同一事由對不同階段的執行行為先后提出異議,已被裁定駁回的;
8.其他濫用執行異議權阻礙執行的行為。
法官說法
如濫用執行異議權利,經依法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他人相應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核 | 楊鑫 任蛟
簽發 | 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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