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問題一直是企業和員工關注的重點,近期一個“員工自愿放棄社保被判罰”的案例引起熱議,趕緊一起來學習。
本文為大家介紹了:
1、員工放棄社保被判承擔60%補繳滯納金案例介紹;
2、人社部關于“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責任劃分”問題解答;
3、員工“被自愿了”怎么辦?
4、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企業面臨哪些風險?
大家可以滑到自己感興趣的地方查看哦~
案例介紹
趙無雙于2007年5月入職廣東某陶瓷公司,從事陶瓷行業生產工作。
2009年3月1日,公司向趙無雙發出《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告知趙無雙于2009年3月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辦理參保手續。同日,趙無雙向公司發出《申請書》,告知因家庭經濟原因,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不追究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所有法律責任。
2010年12月28日,公司向趙無雙發出《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告知趙無雙于2011年1月15日前到公司行政部辦理參保手續;同日,趙無雙向公司發出《申請書》,告知因家庭經濟原因,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承諾不追究公司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所有法律責任。
2021年4月10日,公司與趙無雙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離職后,趙無雙投訴公司未繳社保,經稅務部門責令,公司為趙無雙補繳了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合計143563.6元。因補繳社會保險費產生滯納金、利息合計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滯納金、利息合計62262.74元,趙無雙已支付個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7日,公司申請仲裁要求趙無雙承擔補繳的滯納金,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趙無雙作為勞動者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屬于法定義務卻放任同意趙無雙不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對于未繳納社會保險均存在過錯,并因此導致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過程中產生滯納金、利息67154.49元,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滯納金及利息承擔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趙無雙承擔60%的責任,公司承擔40%的責任,即趙無雙應承擔滯納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公司應承擔滯納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因公司已支付滯納金、利息合計62262.74元,趙無雙已支付個人部分利息4891.75元,趙無雙應將其負擔的滯納金及利息35400.94元(62262.74元-26861.8元)返還公司。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趙無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返還因補繳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滯納金、利息35400.94元。
趙無雙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的爭議焦點為雙方應如何承擔補繳社會保險費產生的滯納金損失。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皆應履行。趙無雙稱《關于參加社會保險的告知書》《申請書》是公司要求其簽署,但其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故本院認定趙無雙決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系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趙無雙作為勞動者決定不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知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法定義務卻放任同意趙無雙不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對于未繳納社會保險均存在過錯,并因此導致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過程中產生滯納金,該滯納金屬于因未繳納社會保險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要求趙無雙返還合理有據。
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趙無雙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產生的滯納金承擔60%的責任、公司承擔40%的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趙無雙關于其無需承擔滯納金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是否能免責”問題,人社部早已作出明確答復。
人社部明確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有不少企業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的聲明,大致內容如下:
針對這一現象,人社部發布通知,明確說明了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不能免責: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通俗來講,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員工“被自愿了”該怎么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人社局會做出相應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后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企業面臨哪些風險?
作為企業,單位有義務給每一個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企業將面臨3大風險!
一、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
不管是不是員工自愿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
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如果員工要求補繳社保,企業100%要補繳
雖然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
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三、企業社保逾期將面臨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社保繳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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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號(2024)粵06民終2679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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