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學生朱令鉈中毒事件」最新后續:朱令父母收到北京人民檢察院的正式答復。
北京檢方:朱令案沒有撤案,目前因無法偵破而掛案。
朱令在2023年12月22號去世,但朱令的父母仍然沒有放棄。
清華大學官博發文。
曾經的天涯四大謎案:清華朱令鉈中毒案、南大刁愛青碎尸案、甘肅白銀連環殺人案、重慶紅衣男孩案。
目前,只有甘肅白銀連環殺人案是毫無爭議的告破了,重慶紅衣男孩案官方結案,只是在民間有比較大的爭議。
清華朱令案和南大碎尸案幾乎每年都會拿出討論,如今朱令去世,兩個案子的兇手都沒抓到,那時候也受制于技術有限,白銀案因為留下了DNA才被破。
而南大碎尸案目前還是個未知數,清華朱令案也沒告破,只是民間是有懷疑對象。
當時唯一的指定嫌疑人,是孫維。
2024年1月份,澳洲主流媒體報道朱令案,也是孫維20多年來首次被拍到照片。
鉈,資料是這樣介紹的:這是一種極為罕見的金屬元素,在二十幾年前的中國,了解它的毒性,熟悉它的作用,能接觸到它的人寥寥可數。“沒有人會用它自殺,痛苦的太厲害”。
為朱令化驗檢測確定鉈中毒的毒物專家陳震陽這樣說:
“這只能是他殺”。朱令,是被人投毒的。
現在天涯論壇幾乎已經銷聲匿跡,朱令案至今沒有一個完整的說法。
一、清華大學學生朱令鉈中毒事件。
朱令,北京人,1992年考入清華大學。
朱令事件是指朱令在校期間離奇出現鉈中毒的癥狀,導致身體健康遭到極大的傷害,最后得助于互聯網才受到確診和救治的事件,這是中國首次利用互聯網進行國際遠程醫療的嘗試。由于朱令沒有鉈的接觸史,警方認定為是投毒事件,但此案經過調查之后,幾度沉浮,兇手至今仍逍遙法外,尚無明確結果。
1997年朱令的大學室友孫維被警方作為嫌疑人帶走調查,警方稱她是“唯一能接觸到鉈的學生”,后又被釋放。但此案經過調查之后,尚無明確結果。
第一次發病。
1994年11月24日,那天正好是朱令21歲生日,吳承之專門請女兒到外面吃飯,吃了幾口后,朱令跟父親說肚子疼,“難受,吃不下”。隨后開始出現奇怪的中毒癥狀。
1994年12月5日,朱令除腹痛外,還有腹、腰、四肢關節都在痛。
1994年12月8日,朱令開始大把掉頭發。其后三天,腹痛加劇。但為了不耽誤“一二·九”文藝演出,朱令未去就診,也沒有回家休息。
1994年12月11日,清華大學在北京音樂廳舉辦了主題為“愛我中華 韻我中華”的匯報演出,朱令參加了演出。
清華大學民樂隊一位老隊員事后回憶:“演出完后,朱令沒有參加慶祝活動,這時才聽說朱令已經3天沒吃飯,完全靠自己堅強的意志完成了所有演奏。”
第二天,朱令獨自回家,她告訴母親,“肚子疼得受不了了”。
1994年12月23日,朱明新將朱令送到北京同仁醫院診治,朱令的一頭長發已全部掉光。
醫生為朱令做了全面的身體檢查,卻始終無法找到病因。
1995年1月23日,朱令住院一個月后出院,雖沒有查出病因,但病情得到緩解,并長出新發。
第二次發病。
1995年2月20日,寒假結束,朱令堅持要返校上課,她的母親只好同意。生病住院期間朱令錯過了期末考試,重返學校后她參加了補考,補考成績依然排在班里的前10名。
接下來的兩個星期,除周末回家一次外,朱令差不多有8天的時間是在清華校園內。
直到3月3日,朱令獨自回家,當時的朱令又長出幾厘米長的頭發,她告訴母親“全身都疼,最疼的是腳” ;
3月6日,朱令的病情惡化,她的腿疼痛很厲害,并感到眩暈,朱令父母將其送往北醫三院求治;
3月7日,朱令再次去醫院就診,此后病情加重。
住院治療。
1995年3月15日,朱令的癥狀加重,開始出現面部肌肉麻痹、眼肌麻痹、自主呼吸消失,重新長出來的寸許短發再次全部掉光。
3月23日,朱令中樞性呼吸衰竭,協和醫院采取了氣管切開術;
3月24日,醫院開始對朱令采取血漿置換療法,前后8次,每次均在1000毫升以上,但在這個過程中,朱令感染上了丙肝;
3月26日,被送入協和醫院的重癥監護室(ICU),依靠呼吸機維持呼吸;
3月28日,朱令陷入陷入了長達5個月的深度昏迷。
4月份,協和醫院通知朱令家屬,明確表示可以“排除鉈中毒”
遠程求診。
1995年4月5日,北京一家報紙報道了朱令得怪病的消息,很多中學時的老同學看到報道后,都到醫院探望朱令,其中,有朱令的中學同學貝志城,他們初中和高中都在同一所學校。
4月10日,貝志城、蔡全清等人當時將這種不明的病癥翻譯成英文,通過互聯網向Usenet的sci.med及其他有關新聞組和Bitnet發出求救電子郵件。
之后收到世界18個國家和地區回信1635封,其中約三分之一的回復認為這是典型的鉈中毒現象。
圣裘德兒童研究醫院的醫生在回信中指出“疑似鉈中毒,認為根據頭發脫落、胃腸道問題和神經問題等癥狀幾乎可以確診”。
4月18日,貝志城拿著翻譯好的電子郵件到協和醫院重癥監護區門口給醫生參考,但他認為沒有得到積極回應。
貝志城找到朱令母親,強烈要求對朱令進行鉈中毒檢測。朱令母親向協和醫院提出了為朱令進行鉈中毒檢測的請求,但遺憾的是1995年協和醫院不具備鉈中毒檢測能力。
確診鉈中毒。
1995年4月27日,朱令的舅媽找到北京市勞動保護和職業病研究所,希望陳震陽教授能夠為朱令進行鉈中毒檢測(陳震陽是有毒物質鑒定專家,鉈中毒研究也是其重點課題)。
4月28日,朱令父母將收集的朱令的指甲、大塊掉落的皮膚、1994年12月朱令發病時掉落在運動衫上的頭發,以及從協和醫院收集的血液、尿、腦脊髓等樣品,送到陳震陽的實驗室進行檢測。
當天,陳震陽即出具了檢測報告, 認定朱令病因為鉈中毒。
陳震陽教授對朱令的各種標本作進一步分析,認為朱令為兩次鉈中毒。第二次中毒后,朱令體內鉈含量遠遠超出致死劑量。陳震陽說“鉈中毒的特點是疼,非常非常痛苦”。有一次一輩子都不會忘,朱令兩次。他憑借多年鉈中毒研究的經驗,認為朱令的鉈中毒,很有可能是一起投毒案。
提出報案。
1995年4月28日,朱令被確診為鉈中毒后,朱令父母找到時任清華大學化學系副系主任、主管學生工作的薛方渝教授,提出報案要求。
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正式立案調查,當天找到朱令父母做筆錄 ,認定有投毒犯罪事實發生,組成專案組。
“據公安局有關人士說,北京市工作中需要使用鉈和鉈鹽的單位只有二十多家,能接觸到鉈的只有二百多人”。
警方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觸過鉈鹽,以及其家人和親朋接觸過鉈鹽的可能性。朱令家人委托的兩名代理律師之一張捷指出,“根據警方提供的情況來看,有人故意投毒是朱令中毒的真實原因,也就是說背后存在一個兇手”。而了解內情又有幾十年破案經驗的老公安王補推斷“嫌疑人的范圍是很小的”,并根據清華大學女生宿舍的嚴格管理,進一步推斷“朱令身邊就有兇手”。
宿舍失竊。
1995年3月底,在朱令住院不久,朱令的一名女同學給吳承之打電話,告訴他“朱令還剩下的面包,我們幾個分了吃了”。吳承之回憶這個細節時強調:“很明顯,有人在銷毀證據。”
從1995年4月28日確診到5月5日報案,這中間已經隔了一個“五一”節,清華大學并沒有第一時間封存宿舍的相關物證。
朱令宿舍發生了一起“失竊案”。當天來查看的民警事后告訴朱令的父母,錢散落在地上;與朱令聯絡過的清華一位老師告訴他們,朱令的杯子后來在同學打掃衛生時,在宿舍床底下被發現。
1995年5月7日,朱令父母被清華大學派出所叫去做筆錄時,被告知宿舍在“五一”期間發生了盜竊。朱令部分私人物品丟失,包括隱形眼鏡小盒、口紅、洗發液、浴液、水杯,很多物證因此而“滅失”,警方隨后取走了朱令其他物品 ,沒有任何錢財丟失,朱令的家人手中有一份失竊物品清單。
突審孫維。
1997年4月2日,孫維作為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北京市公安局14處帶走,在正式立案兩年之后,北京警方對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孫維采取了第一次突審,并在印有犯罪嫌疑人的紙上簽字。
在被連續偵訊審問8個小時后,孫維被家人接回家。
案結爭議。
從1995年5月7日以來的11年(2006年),這個案件沒有進入法庭階段,北京警方一直沒有宣布偵破此案,也沒有公開任何有關的細節和原因。但主要負責這個案件的公安局十四處李樹森,在2006年對采訪他的記者提及“這件事在調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結論”,且“這件事情很敏感”。
1998年8月25日,公安機關宣布結案,并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解除孫維作為嫌疑犯所受到的強制措施。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在與朱令家屬正式會面中,確認了以下事實:確認朱令是鉈鹽中毒;確認清華大學實驗室購買過鉈鹽,對鉈鹽的使用未經嚴格管理和登記;排除朱令本人及其親屬接觸過鉈鹽。
孫維聲明。
2005年12月30日和2006年1月13日,孫維用網名“孫維聲明”在天涯社區發布兩份澄清聲明。根據《青年周末》2006年的報道,孫維父親確認是孫維所發。
在2005年的天涯社區里,“孫維聲明”指出,自己并非唯一能夠接觸到鉈的學生,稱幫老師做實驗使用的鉈溶液是別人已經配好放在桌上的。
在2006年的的天涯社區里,“孫維聲明”稱,已委托家人于2006年1月9日向警方提交書面申請,要求重新偵查朱令被投毒案,“查明真相”。
2013年4月,幫助救助朱令的中學同學貝志誠透露,有一名匿名黑客曾入侵孫維和其他同學的郵箱,獲得孫維指導幾名同學支持她澄清嫌疑聲明的“發帖指南”等資料。而早在2006年,即有匿名博客公布了一些孫維與同學的往來郵件。此事在當年的互聯網論壇中一度轟動,并成為持續很長時間的熱點事件。
匿名黑客認為,有些資料有公布的價值,比如《孫維聲明》的初稿和二稿等,和網上最終發出來的內容還是有不少區別,可以讓語言專家和心理專家來分析,希望推動案件重啟調查。
孫維再澄清。
2013年4月18日中午,孫維仍然用網名“孫維聲明”在天涯社區發布了這篇《這么多年,和很多人一樣,等待真相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她在帖子中說,“去去醉吟高臥,獨唱何須和。笑罵由人。”在一位網友質疑她的回復中,孫維還評論說,“我恨,事情沒有發生在今天,埋沒了真相。我比任何人都想將真兇繩之于法。
二、朱令去世。
朱令由于鉈中毒損傷的不可逆轉性,她的智力、視覺、機體和語言功能都沒有得到恢復,留下永久的嚴重后遺癥,由年邁的父母照料生活起居,終生無法自理。
最終,朱令于2023年12月22號去世。
三、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孫維。
孫釋顏,原名孫維,清華大學1992級物化2班學生,朱令鉈中毒事件嫌疑人。
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開始正式立案調查朱令事件,朱令同宿舍的同班同學孫釋顏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2006年初,隨著社會輿論的加劇,孫維更名為孫釋顏,出生日期也改了,并用中學時拍攝的身份照片辦理了新的身份證。
2013年,北京警方曾發布通報稱“認定有投毒犯罪事實發生”,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組成專案組開展偵查工作。但因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經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最大努力,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并表示辦案“未受到任何干擾”。
2013年4月18日,孫維發帖稱:“我比任何人都想將真兇繩之以法。”這是繼2005年底、2006年初孫維兩次發布聲明后,再次澄清自己。
朱令宿舍還有另外三名室友,同為北京生源的孫維,以及來自新疆的王琪和陜西的金亞。她們住在6號樓114室。在朱令身邊的人中,只有孫維是當時唯一能“合法”接觸鉈的人。所謂“合法”,是指孫維當時參與一個課題使用了鉈。這一課題由化學系老師童愛軍、李隆弟負責,孫維也因此一度被警方列為嫌疑人。
孫維曾向大使館申請赴美,但因為朱令案,申請沒有成功。此后她輾轉做了多次出境的努力。
一位律師說明:“解除犯罪嫌疑是指超過法定的期限,因為沒有確鑿的證據,于是依法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但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被排除。”
家庭關系。
孫維的父親孫大武為民革中央委員,母親為醫生。祖父孫越崎曾任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名譽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全國政協委員、煤炭工業部原顧問。其堂伯父孫孚凌歷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北京市副市長、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
四、移居澳洲。
2024年1月19日,澳大利亞主流媒體報道朱令案。也是孫維20多年來首次被拍到照片。
《澳大利亞人報》(The Australian)發布了一篇題為“Investor linked to China poisoning discovered in NSW coastal town”的整版文章,稱澳洲海濱小鎮上的一位房地產投資者,被指控是三十年來令中國數百萬人深感震驚的神秘致命中毒事件的核心人物,并在頭版導讀。
文章披露,孫維已改名為孫釋顏,不過當地人更熟知她的英文名Jasmine Sun,現生活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旅游城市史蒂芬斯港(Port Stephens),除了投資房產交易獲利,還開了一家民宿。
據報道,孫釋顏和丈夫謝飛宇在史蒂芬斯港小鎮建立了價值數百萬美元的房產投資組合。孫維以211萬美元的價格購得奎克斯山(Quakers Hill)的三處房產,于2021年出售,獲利147萬美元。
這成為了證明孫維在澳大利亞生活的首要證據。
2015年,她在新南威爾士州中北海岸的Booral又購得一個大型農場,最終于2017年在尼爾森灣(Nelson Bay)定居。現在,這對夫婦共同擁有五處房產,包括一處度假民宿和另一處新裝修的待售房產。
2024年1月22日,已有超過4萬人在全球最大在線請愿平臺上簽署請愿書,希望澳大利亞政府能夠將孫某驅逐出境。
雖然要求孫維返回中國的呼聲越來越高,與她關系密切的消息人士稱,她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全。
孫維的丈夫謝先生告訴告訴《澳大利亞人報》:"這對我們來說是件不幸的事,但我們不準備發表任何評論”。
他說:“我們需要保護自己。”
謝先生還說,他妻子的詳細資料,包括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商業和財產記錄,已經被試圖解決朱令中毒事件的中國業余偵探在網上曝光。他們將矛頭指向與孫維有私人和商業往來的個人,敦促他們不要與孫維交往,試圖迫使她返回中國。
五、最新后續:朱令父母收到北京人民檢察院的正式答復。
北京檢方:朱令案沒有撤案,目前因無法偵破而掛案。
朱令在2023年12月22號去世,但朱令的父母仍然沒有放棄。
朱令父母在2024年4月15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偵查監督申請》。請求“對朱令被投毒一案偵查過程中有關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偵查監督申請》中提出,有關部門的偵查行為中存在一些違法之處:
第一、 “結辦”案件違法;
第二、沒有認定犯罪嫌疑人與事實不符;
第三、解除對孫某的出國限制并為其變更身份信息違法;
第四、以缺少“直接證據”為由不作為,于法無據。
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四人面見朱令父母,當面答復:
1、沒有發現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
2、本案沒有撤銷案件,實際上是無法偵破而掛案;
3、孫維曾經被認定為犯罪嫌人,沒有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手續;
4、偵查機關有解除其出境限制的手續,依據是兩高兩部的有關規定;
5、對于孫維改名孫釋顏和出生日期,偵查機關是知道的,但是否符合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在檢察院偵查監督的范圍;
6、檢察機關認為將孫維作為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需要證據確實充分,現有證據不能達到這一標準;
7、清華毒物管理不嚴導致其他人也可能獲取鉈鹽、朱令還在校內有其他活動地點、除了同宿舍人員還有其他人員也可能進入其宿舍等事實,都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
8、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9、沒有書面答復,符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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