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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特定地位性侵”?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中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該規定就是“利用特定地位性侵”的出處。
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指的是如對子女負有的監護撫養職責的父母,對病患負有的醫療職責的醫生、護士等能與未成年人之間建立特殊關系的人員,其本就負有預防、阻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特殊職責。
優勢地位指的是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相對于未成年人往往具有更高的物質水平、經驗以及基于特殊職責產生的更高的社會地位。
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并非單純指被害人單獨與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在封閉的環境中單獨相處對暴力無法反抗的境地,還包括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對被害人物理和精神上的封閉,使得被害人無法與外界聯絡、表達。
該《意見》規定,對于利用特定地位性侵的未成年人的,以強奸罪論處,并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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