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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執行后,法院會凍結被執行人名下賬戶,但如果被執行人不使用自己賬戶消費或經營,而是借用案外人賬戶消費經營,那么,法院是否有權凍結案外人賬戶?
案情簡介
劉某與宋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宋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劉某借款20000元,后因宋某拒絕償還借款,劉某將宋某起訴至法院。勝訴后宋某仍未履行,劉某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宋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等催告履行義務的法律文書,但宋某仍未履行,且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3年,劉某從其朋友處得知宋某將老家的房屋租給他人,年租金為8000元,劉某遂將此線索提供給法院。經法院調查發現,宋某出租房屋的情況屬實,并借用其前妻姜某的賬戶收取了2023年的房屋租金8000元。隨后,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凍結了案外人姜某的賬戶。案外人姜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與宋某已于2020年離婚,裁定中凍結的8000元系其鄰居償還的欠款,與宋某無關。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法院凍結的案外人姜某賬戶中的8000元銀行存款的權屬問題。案外人姜某與被執行人宋某已辦理離婚手續,被執行人宋某對外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為宋某個人所有,但被執行人宋某在收取租金時為承租人提供了其原配偶即案外人的銀行賬戶,被執行人宋某明顯是在隱匿其財產收入。案外人姜某稱其賬戶內收到的轉賬8000元系鄰居償還的欠款,明顯與事實不符,故涉案賬戶內的存款8000元應屬被執行人宋某所有,案外人姜某對涉案標的不享有阻卻執行的權利。綜上,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了案外人姜某的異議。
法官說法
通常來講,“貨幣是占有即所有”,第三人銀行賬戶里的金錢通常推定為第三人所有,即銀行存款通常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所有權,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查封、扣押、凍結收款賬戶。因此,在實踐中,被執行人常常借用案外人的賬戶進行資金結算,意圖逃避執行。遇到該種情況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從使用人對賬戶內的資金享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方面來判斷其是否為賬戶實際權利人,結合該賬戶的設立、交易的往來、收支情況、控制權的行使等情形,一般就可以得出賬戶實際權利人的結論。在銀行賬戶信息名實不符,名義權利主體為案外人,實際權利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向執行法官反映情況,申請執行該賬戶財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來源:平陰法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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