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石阡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彩禮引起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促成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當庭退還彩禮4萬元,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2024年4月,原告陳某(男)與被告馮某(女)經他人介紹認識,不久后,兩人在馮某老家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婚禮當天,陳某支付馮某父親彩禮7萬元,并給馮某父母一萬元購買辦理酒席所需部分煙酒物品;婚禮結束后,陳某帶著馮某到陳某福建老家生活,但雙方一直未領取結婚證。雙方共同生活不久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都不愿進行結婚登記,后馮某離開福建,回到自己老家生活。2024年10月,陳某遂起訴至石阡法院,要求馮某及其父親退還彩禮7萬元。
石阡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認真梳理了案情,并到馮某所在村委會實地走訪,與當事人面對面溝通,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考慮到陳某與馮某不愿意再繼續共同生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領取結婚證,陳某支付了一定數額的彩禮,馮某因操辦婚禮也產生了一定的費用,該案通過調解才能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耐心疏導雙方心里,圍繞爭議點釋法說理,并從法理、情感、家庭背景等方面耐心勸導。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馮某當庭退還了陳某彩禮4萬元,有效化解了兩個家庭的矛盾,一樁因彩禮返還引起的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近年來,石阡法院為充分實現案結事了,堅持從根源上化解矛盾糾紛,不斷加強引導宣傳,倡導社會新風尚,確保不給社會和諧穩定留下隱患。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返還彩禮糾紛的裁判原則和尺度。本案中,陳某、馮某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時間短暫,共同生活期間并未使用彩禮,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兩人的感情基礎、家庭背景及個人意愿等因素,經過引導調解,最終,返還了4萬元的彩禮,于法、于情、于禮都符合當前社會主流價值觀,對彩禮回歸到“禮”上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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