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顧
十一國慶節,李女士趁著放假帶全家人去外地旅游,為了玩的開心,她沒有跟旅行團,打算自己訂酒店,安排游玩路線。
為了住得舒服,她特意花1980元住了高檔酒店。還別說,一分錢一分貨,高檔酒店的條件就是好。李女士一家人住得很舒服。
就這樣,她們在當地痛痛快快玩了4天,第五天一早在酒店辦理了退房,李女士一家人就急匆匆地奔赴下一個城市。
到達地點的時候,已經是夜晚10點了,好在李女士提前預定了酒店,入住的也算順利。
洗漱完準備睡覺的時候,李女士突然發現手腕上的翡翠鐲子不見了。那個鐲子可不便宜,花了她56萬呢。
李女士當場就急了,全家人翻箱倒柜的找,可是怎么找都找不著。
丈夫提醒她:“你好好想想,上一次見到鐲子是啥時候?”
李女士仔細想了想,不確定地說:“好像是上次洗澡的時候摘下來的,該不是落在上一家酒店了吧。”
說到這里,李女士趕忙給前一家酒店打電話,請求他們幫忙找一下鐲子。
前臺的工作人員卻說:“今天收拾房間的時候,沒有看到鐲子,明天上班查房的時候,我們再仔細找找吧。”
李女士對這個答復顯然不滿意,五六十萬的鐲子,保不準打掃衛生的就給悄悄順走了。
她越想越擔心,又打了報警電話,可她不在當地,根本沒法立案。
李女士沒辦法了,只能焦急的等待著,希望第二天查房的時候能找到酒店。
沒想到,第二天9點,她跟對方打電話時,前臺非常冷淡:“不好意思,女士,沒有找到你說的鐲子。”
李女士一下子火了,覺得酒店態度不好,太敷衍了,一氣之下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對酒店賠償自己價值56萬的鐲子。
02 法律分析
法庭上,李女士提出:“我花錢住酒店,他們就有責任保管好我遺失的貴重物品,可酒店顯然沒有盡到責任,理應賠償。”
酒店呢,很委屈:“我們查了監控,也仔細找了房間,確實沒見到所謂的手鐲,誰知道她在哪里丟的呀,怎么能賴在我們身上呢?”
那么,法律上是怎么看待的呢?
《民法典》規定:酒店、賓館等經營性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該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是有限度的,也應當在合理范圍內。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誰主張,誰舉證,李女士需要證明自己是在酒店丟失的手鐲。
但根據酒店監控畫面,未發現李女士手上有佩戴手鐲。故無法證明其手鐲遺失是在酒店內,丟失后酒店幫忙查找,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幫忙義務。
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李女士訴訟請求。
03 案件教訓
網友對此議論紛紛:56萬的鐲子,說不見就不見了,很難評!
其實,貴重物品還是要保管好。入住酒店,除非提前說了,不然酒店每天都會安排工作人員打掃客房,真要丟了啥,也挺說不清楚的。
而且吧,這個女的也是心大,發現丟了竟然不第一時間趕回去找,還要等到第二天打電話,不知道是不是不差錢。
對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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