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達醫曉護的第5171篇文章
在醫療損害糾紛處理中,患方經常會有這樣的聲音“一進醫院就抽好多血,本來就身患重病,病人的血都抽干了,這不是治療,這是在加重患者的病情”;“老人已經癱在床上好多年了,每天還做那么多的理療項目”等等。醫方會說“進醫院不做檢查,怎么能全面診斷?漏診、延誤治療是誰的責任?”;“老人有病,開展治療總比不治療要好呀!”等等。這其實反映出的是一個全球性難題,過度醫療的問題。今天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首先,介紹一下相關規定。
關于過度醫療我國早在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就有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法現雖已失效,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完全保留了該條款。
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的衛生基本大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醫師法》同樣規定,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過度醫療行為不僅可能涉及侵害患者的權益,還可能涉及違反醫保基金使用規定,造成醫保公共基金的損失。《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對過度醫療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
接著,看看常見情形。
常見的過度診療有以下幾種情形:增加患者檢查化驗的項目種類和頻次;采用價格高的診療項目和藥品替代經濟、有效的診療手段;為無相關適應癥的患者開具營養類藥品或針劑等;違反診療常規,增設與診療無關的康復項目;臨床開展超標準的等級護理等等。可以看出過度醫療涉及藥品、化驗檢查、各種診療措施等,存在涉及面廣、定性專業等問題。
如何認定過度醫療行為顯得尤為關鍵。
判斷過度醫療行為,基于兩個構成要件,一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違反診療常規、操作規范、專家共識、教科書等規定的醫療行為,二是是否增加了患者的成本支出和經濟負擔,或是醫保基金的支出。正如前文所述,臨床醫療是極其專業的學科,且是在不斷發展和更新的,真正判定是否存在過度醫療還是需要有專家、專業的機構來作出專業的判斷。
慶幸的是,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醫療費用合理性的司法鑒定。目前實施的情況,以及患方如何在維權中運用,以及相關案例,將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度醫療行為的法律責任,在下期具體展開。
作者: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鄭峻 律師
部分圖片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告知,予以刪除。
所有人名和地名均為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