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解雇非勞動關系員工;企業與非全日制員工、勞務工、在校實習生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簽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就是非全日制員工,也不是簽了勞務合同就算勞務工,需要滿足相應關系的條件,比如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15天,若不符合條件就有可能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02、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企業書面通知后員工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員工拒絕簽合同,企業也可以終止,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員工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此種情形企業需要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簽合同,如果員工仍不同意簽訂,則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存在違法條款員工拒絕簽訂的情形除外。
03、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首先企業需要有合理的錄用條件,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員工,其次需要證明員工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最后應當在法定的試用期內作出書面解除通知,有工會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工會。
04、欺詐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員工使用虛假學歷、資質證書、虛構履歷、隱瞞疾病、特殊崗位隱瞞犯罪記錄等,企業的招聘信息中應當對相應的學歷、資質有相應要求,員工在入職登記表等資料中虛構或隱瞞就會構成欺詐。
0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實踐中企業單方解除員工最常用的法律依據,但很容易被判定違法解除,有可能是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制度未告知員工、無法充分證明員工的違紀事實、員工違紀達不到可以解除的嚴重程度、企業解除程序不合法等,都可能被判定違法。
06、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員工嚴重失職,雖并非故意過錯,但給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害,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才算是重大損害,勞動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在相應的制度中進行規定,比如經濟損失達到多少屬于重大損害。而非直接經濟損失就不太好界定了,比如名譽損失、機密泄露等,需要證明對企業的損害確實很大,由仲裁委和法院進行裁量。
07、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害;雖然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嚴重失職屬于過失行為,而營私舞弊屬于故意行為,司法實踐中員工存在營私舞弊行為還涉及到違背職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并非一定要造成重大損害才可以解除合同。為了避免風險,企業還可以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將營私舞弊規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無需造成損害也可以解除。
08、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員工在企業工作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比較舉證比較困難,首先要證明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還需要證明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怎樣算是嚴重影響同樣不好界定。所以建議企業在規章制度中進行明確規定,將多重勞動關系、兼職等規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只要員工存在該情形即可解除。
09、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因賭博、醉駕、斗毆等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不屬于被追究刑事處分,企業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可以將這些情形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為嚴重違紀行為,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
10、員工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向員工提出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可以依照法定標準,也可以協商經濟補償數額。但如果是員工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企業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當然也可以協商支付一定補償。
11、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同意續簽;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而如果企業降低勞動條件員工不同意續簽,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前書面征求員工的續簽意向,續簽意向書中注明單位不會降低原條件,并保留員工不愿意續訂的相關證據。
12、達到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為社保繳費年限不夠,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實踐中存在不同判例,部分地區認為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部分地區支持經濟補償,還有部分地區要看企業對員工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否存在過錯。
13、公益性崗位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14、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5、企業以員工違背職業道德、違背公序良俗、違反勞動紀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仲裁委和法院可能認定解除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還是建議通過規章制度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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