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福國
劉春玲,今年57歲,退休前系黑龍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中心校教師。
29年前,1995年6月16日,劉春玲在講公開課途中被三輪車撞傷鑒定為九級傷殘,29年來,她一直為自己工傷待遇奔波,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起訴一審法院被駁回,后經哈爾濱市中院發回重審29年前工傷案子終于勝訴。
劉春玲多年奔波、努力有了正義判決結果,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人格和尊然也得到尊重和維護。
一九九五年,劉春玲上班路上被三輪車撞傷
劉春玲,1983年8月起在五常市八家子中心學校任民辦教師,2000年7月1日轉為公辦教師。
1995年6月16日,劉春玲在從五常市八家子鄉閆鄉村去鄉中心學校講公開課途中,被案外人劉君臣駕駛的三輪車撞傷,傷后到五常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手無名指、小指外傷缺失三節半,左橈骨、左腓骨骨折,共住院治療129天。
(劉春玲傷殘手)劉福國拍攝
1995年8月21日,五常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所對劉春玲的傷情及醫療終結時間作出(95)五公法鑒字第802號鑒定書,查體: 1.右手無名指缺失二節、小指缺失一節半,指關節強直;2.左橈骨骨折、左腓骨骨折。診斷:1.右手無名指、小指外傷缺失三節半;2.左橈骨、左腓骨骨折。結論:1.劉春玲為九級傷殘; 2.醫療終結時間為六個半月(從受傷之日算起)。
2008年4月,劉春玲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人事部門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亡審批表》上簽字,確定劉春玲為九級傷殘,人事部門審批意見為:根據黑人聯字(94)11號文件精神,符合第14條規定,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比照因公待遇。
2013年1月13日、2019年10月27日,八家子中心學校向五常市人事局報送《哈爾濱市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申報表》,申請劉春玲工傷待遇,但均未得到批準。
2014年5月15日,哈爾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評定被鑒定人劉春玲為傷殘九級。
2014年5月26日,八家子中心學校填報劉春玲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向社保機構報送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未果。
2021年6月,劉春玲帶著傷痛和遺憾辦理了退休手續,工作年限37年。
因工受傷學校因經濟原因一直沒有解決
2003年國家實行《工傷保險條例》,對于發生工傷事故但未做工傷認定的事業單位職工,國家2005 年出臺政策,按工傷條件予以認定。
2008 年4月,由五常市人事局牽頭,五常市社會保障局對于劉春玲事業單位性質的職工工傷予以認定,下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亡工傷決定書}。
工傷認定后劉春玲多次向學校要求解決工傷待遇問題,由于當時事業單位沒有給職工入工傷保險的政策,學校也由于經濟問題無力解決保險待遇問題,該待遇一直久拖未能解決。
2014年之后,劉春玲的工傷傷情幾經惡化,曾到哈醫大四院、哈醫大二院、北京天壇普華醫院住院治療和康復治療,支付的醫療費用均系劉春玲自己負擔。
為解決劉春玲工傷問題學校多方尋求解決方案,但均因工傷費用如何支付以及經費來源本單位及教育局無法落實,一直沒有解決。
為落實劉春玲工傷待遇,八家子中心學校及五常市教育局同意劉春玲通過仲裁和訴訟程序解決。
勞動仲裁認為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劉春玲請求
2023年4月6日,劉春玲要求五常市教育局及八家子中心學校支付相關費用共計578,466元向五常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庭上八家子中心學校表示:經調查了解受傷相關事項,學校也未支付過相當的賠償,同意依法解決。
五常市教育局表示:掌握受傷事實,經過相關部門進行了工傷認定,并且有勞動能力鑒定,也愿意依法給予相關賠償,積極化解矛盾,穩定教師隊伍建設。
對于學校和教育局的態度讓劉春玲稍有安慰,她希望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給自己多年的傷痛和委屈一個說法。
(劉春玲上下樓困難)劉福國攝影
她自己認為事實清晰沒有爭議的案件一定會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持,一定會給自己一個滿意的裁決結果,可是,她期盼等來的卻是一紙駁回裁決書。
2023年5月24日,五常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五勞人仲字[2023]第 18號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內容如下:申請人在1995年6月上公開課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或職工在1年內向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而申請人在事隔13年后的2008年認定為工傷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該證據不予采信。申請人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故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五常法院一審駁回起訴,哈爾濱法院二審對一審撤銷
劉春玲對勞動仲裁結果感到遺憾和失望:自己因工受傷學校和上級部門都知道,她沒有享受相應工傷待遇他們也知道,因為訴訟時效駁回自己申請這不是自己過錯,她不應該為這個結果負責和買單。
這些年她因為討要說法受到委屈和周圍人不解不知流了多少眼淚,她就想堂堂正正、光明磊落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2023年9月11日,原告劉春玲訴被告五常市八家子鄉中心學校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劉春玲人生第一次走進法院,多年教師生涯她以身作則教育學生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她忍受身體和心理雙重打擊高質量、高標準完成教學任務,多次獲得社會和家長好評。
她表示不是萬般無奈她不會選擇與學校對薄公堂,她就是希望在自己人生最后歲月里不留下任何遺憾。
2023年12月11日,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2023)黑0184民初 5405號},因原告劉春玲訴訟請求中工傷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中不應受理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駁回劉春玲的起訴。
五常市人民法院判決又一次讓劉春玲的希望化為泡影,她的人生跌入低谷,劉春玲不服,提起上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劉春玲在愛人陳偉陪伴下正在北京治療,這些年治療、康復、打官司花了很多費用,他們已經沒錢聘請律師只好請親屬代理出庭。
劉春玲、陳偉夫婦對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沒有抱希望,他們聽別人說:法院是一家,很少有上面法院糾正下面法院錯誤的。
正在劉春玲、陳偉夫婦對法院、對法律失去希望時,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紙判決給他們帶來轉機,讓他們重新看到希望。
2024年1月2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23)黑01民終15413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以劉春玲訴請的工傷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認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劉春玲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
法院裁定:一、撤銷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23)黑0184民初5405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審理。
圍繞案件四大焦點,審判長詳細分析和認定
2024年4月18日,原告劉春玲訴被告五常市八家子鄉中心學校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在五常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2024年6月7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此案審判長是,審判員周璇,人民陪審員王艷紅。
法院兩次開庭原告劉春玲和愛人陳偉出庭,被告八家子中心校負責人呂東光和代理律師何極出庭。
(劉春玲 陳偉 準備開庭)劉福國攝影
審判長竇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劉春玲是否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劉春玲主張權利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三、劉春玲未在法定時限內被認定工傷,是否可以要求八家子中心學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四、劉春玲提出的賠償項目應否予以支持,如支持,標準如何計算。
庭上原被告就以上焦點問題分別闡述各方意見,合議庭對此進行了詳細審理和詢問。
2024年8月15日,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2024)黑0814民初246號},就四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
一、關于劉春玲是否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法院認為劉春玲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情形,故劉春玲因此起交通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劉春玲主張權利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于2007年12月29日,本案工傷事實發生于該法頒布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不適用該法律條款,故八家子中心學校抗辯劉春玲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三、劉春玲未在法定時限內被認定工傷,是否可以要求八家子中心學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問題
法院認為本案中八家子中心學校在1995年6月16日劉春玲因公受傷后,未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劉春玲未能享受到工傷待遇,因此劉春玲未能享受到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應由八家子中心學校負擔。
四、劉春玲提出的賠償項目應否予以支持,如支持,標準如何計算問題。
1.關于劉春玲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932元(5548元/月X9個月),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劉春玲主張的停工留薪工資36,062元(5548元/月 X6.5個月)。本院認為,劉春玲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3.關于劉春玲主張的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2,900元(100元/天X129天),本院支持劉春玲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應為2580元(20元/天X129天)。
關于劉春玲主張的安裝假肢費、后續假肢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康復臨時房租費、工傷醫療費、工傷復發后期治療費、外購藥費及住院治療費、精神損失費、傷殘法鑒定費、理療費、藥物費;哈勞鑒傷殘鑒定費;因工傷導致沒進上高級職稱損失費訴訟請求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4年8月15日,經五常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五常市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2024)黑0814民初246號},判決如下:
一、五常市八家子鄉中心學校支付劉春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930元、停工留薪工資36,062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580 元,合計88,572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劉春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年舊案勝訴,法官人性光輝起了決定性作用
該案判決書下達之后原告被告均沒有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劉春玲二十九年維權終于有了結果。
該案判決在社會和法律界引起強烈反響,北京知法在線法律咨詢中心執行主任高富強表示:
如果有人就十幾二十幾年前的案件向我咨詢維權路徑,大概率我會告訴對方息訴罷訪,不要把時間與精力過多地投入到沒有意義的事情上,誰都知道,陳年舊案不好翻。
但是,這種偏見被一紙判決打破了,五常市劉春玲曠日持久維權最終獲得勝訴判決。
此案被哈爾濱市中院發回重審,學校答辯還是過了時效,不但過了一年仲裁時效,而且過了二十年最長的訴訟時效。
時效是硬杠杠,如果過了,法院確實對實體問題不進行審理。
五常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是這樣寫道:“《勞動爭議仲裁法》頒布于2007年12月29日,本案工傷事實發生于該法頒布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不適用該法律條款。”
高富強表示:如果五常市人民法院還以已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起訴,任何一個接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在裁判說理中都能夠自圓其說。
問題是一紙裁定把維權者擋在司法機關大門之外,矛盾就會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并不能解決劉春玲的實際問題,畢竟劉春玲因工受傷這個客觀事實是存在的。
五常市人民法院把程序門檻障礙突破了,實體問題就好處理多了。
高富強表示:這個判決令人眼前一亮還有每一個證據都在判決書中予以列明,原告什么意見,被告什么意見,法院為什么采信,或者為什么不采信,均進行了評說。
法律界人士對五常市人民法院這個判決表示稱贊,但并不是說其無可挑剔,該判決確實留有一些遺憾。
河南開封勞動領域研究者徐惠民表示,法院對被告當庭沒有提供證據問題進行追究;另外,劉春玲主張假肢安裝費、后續治療費、外地就醫費等,法院均悉數予以駁回。
現在劉春玲右大腿外側肌肉離骨,左大腿軟組織損傷 ,導致血液循環不暢通經常腫痛,一直是自己自費治療。
徐惠民認為:像這種實際發生的費用,雖然劉春玲沒有履行相關手續(事實上,也不可能履行相關手續),但法院可以運用自由裁量權,適當予以酌定。
二十九年前陳年舊案,現在取得一個各方均能接受的結果與女教師劉春玲不斷堅持不肯放棄有關,但不能否定司法審判人員內心深處閃耀著的人性光輝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作者簡介:劉福國,中國新聞獎獲得者,東北林業大學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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