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接到派出所通知(傳喚),絕大多數人心里應該都會知道大概會是什么事,嚴不嚴重。
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話,為了節省警力,對于一些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直接打電話傳喚到派出所來。這樣的傳喚相當于給當事人一個自首的機會,如果去了之后如實交代可以構成坦白,如果交代了警察沒有掌握的犯罪線索的話,還可以構成自首。無論哪一種,都可以在司法處理上爭取到或多或少的有利機會。
如果不涉及犯罪的情況下,要不要去呢?一般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就是去當證人,涉及的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違法處罰的案件。
這種情況警察通常會直接告訴你傳喚原因,如果確有相關事情的,也不用怕,一般是詢問一下情況或者做個辨認,如實陳述,簽完筆錄后通常也就沒事了,只有很少情況下才需要后續出庭作證。
如果去派出所接受詢問不方便的話,也可以把原因告訴警察,協調方便的時間或地點,讓警察到自己的所在單位去也可以。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有依法作證的義務,但法律并沒有賦予警察對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如果證人不愿意去的,警察可能會盡量做一下思想工作。
另一種情形就是有行政違法的事情,警察叫過去處理。
小違法一般也不用費很大勁去抓人,所以電話通知也很常見。例如不構成犯罪的小偷小摸,打架罵人,賣淫嫖娼等等。這種情況,根據規定需要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如果被傳喚人拒不提供或無法聯系的也可以不通知。去了之后警察會進行詢問查證,一般不超過8小時,最長不超過24小時,然后根據查詢的違法情節,給予對應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
如果確有違法嫌疑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去或逃避傳喚的,也可以強制傳喚。就現在的技術手段,有心抓人是很難躲掉的。所以,還不如接到通知后,提前咨詢律師,安排好工作生活的事情,同時配合調查以換取更有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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