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恤金該如何分配?有人認為只能以繼承順位進行分配,有人認為應分配給付出更多的近親屬。近日,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死亡撫恤金分配糾紛案,判定死亡撫恤金應優先分配給付出更多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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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父母離婚后,原告小輝自幼跟隨外婆生活,與父親鄭某近20年沒有來往,雙方感情淡薄。2022年9月,鄭某突發意外,經搶救無效離世,其后事由鄭某的哥哥阿康及其家人共同處理。其間,小輝拒接電話,未見父親最后一面,也未參與操辦父親后事。
鄭某死亡后,轄區社保局核定其死亡撫恤金為54090.01元。其后,阿康和小輝伯侄二人共同到銀行辦理提款,把社保局下發的死亡撫恤金提取至阿康賬戶。事后,小輝以自己當時未攜帶銀行卡才以對方賬戶代收款項為由,要求阿康返還該筆款項。阿康則表示,小輝當時同意該筆款項由其用于處理鄭某生前借款與后事費用,故拒絕返還款項。因協商不成,小輝遂將阿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該筆款項及支付相應利息。
另查明,鄭某生前與哥哥阿康來往密切,阿康曾幫助鄭某積極籌措資金代其向銀行還款,并在鄭某生活困難時給予財物幫助以及親情關懷。
法院審理后認為,基本養老保險中的死亡撫恤金是按照相關規定向死者遺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不屬于死者遺產。原、被告作為鄭某近親屬,均具有獲取死亡撫恤金的主體資格。然而,原告作為鄭某的兒子未盡贍養義務,被告雖然不是鄭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在鄭某生前給予扶助,死后操辦其喪事,可見被告對鄭某的感情及扶助顯然遠高于原告。最終,考慮到原告對鄭某感情淡漠是因父母離異、常年不在一起生活等客觀因素,且在庭審中原告也曾提及其與父親和諧相處的童年回憶,反映其對父親并非毫無感情,故法院最終酌定鄭某的死亡撫恤金70%應歸屬被告,30%歸屬原告。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基本養老保險中的死亡撫恤金并非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物,不屬于死者遺產,也不屬于死者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死亡撫恤金的領取主體為遺屬。遺屬的范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中對近親屬范圍的界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在死者近親屬范圍內的人員均具有獲取死亡撫恤金的主體資格。司法實踐中,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原則應為:在參照遺產處理原則的基礎上,優先保護對死者在情感和物質上投入較大的遺屬的權益,予以公平合理分配,從而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弘揚中華傳統美德。
來源:人民法院報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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