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是否認定為合法的民間借貸,有兩點主要問題。
一是資金往來的性質,到底是借款還是貨款、賠償款,還是本來就是償還對方的錢等等。
這個問題,原告如果提供了轉賬憑證并提出主張,初始的證明責任已經完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此時被告如果抗辯轉賬系其他性質資金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此時,被告舉證后,原告應該根據被告的證據再提供反駁證據,如果沒有的話就有可能不被認定。
通常而言,現實中的借貸也不會只有轉賬憑證,例如借款之前雙方對于借貸的本金、利息約定,償還計劃,以及后續的催款等溝通記錄,都可以印證資金性質為借款,相關證據都可以收集提供。
圖片為AI生成
第二個是即使資金屬于借貸資金,也要證明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定要求。
也就是不存在無效的情形,例如套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后進行的轉貸,或者貸款人為職業放貸人,或者資金來源為違法犯罪所得等等情形 ,這種情況下的借貸都會被認定為無效,不是依法受保護的民間借貸。
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原告的銀行流水,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如征信報告)等相關證據,特別是大額資金的時候,法院的審核標準通常會更嚴格。
這和上面第一點的區別在于,涉及到民間借貸是否有效,即使被告沒有提出,法院也應當主動審查。所以相關的證據也應當有,或者至少有所準備。
可見,沒有借條導致訴訟不確定性風險還是有的,所以建議先考慮補充相關的書面證據,感興趣的可參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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