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0月后,特殊時期宣告結束;1978年7月,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刑法》正式頒布并實施,從此,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開始步入正軌。
然而,彼時的社會并未真正平穩和安寧,相反,特殊時期造成的“后遺癥”,依舊在擾亂著社會秩序,各種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社會治安每況愈下。
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殺人、搶劫、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頻發,其中,東北“二王”特大殺人案、卓長仁劫機案、內蒙古呼倫貝爾盟喜桂圖旗“六一六”案件等,更是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所謂東北“二王”,指的是王宗方、王宗瑋兩兄弟,1983年大年三十這天,他們兄弟倆混入沈陽空軍463醫院,實施盜竊。
結果盜竊不成,反而被醫院工作人員發現并帶走盤查,在此情況下,王宗偉當即拔槍打死了醫院的一名工作人員,接著又沖到隔壁房間,接連打死了三名工作人員,打傷一人。案發后,二人匆忙逃竄。
然而,他們的犯罪之路才剛剛開始,在逃亡過程中,他們兄弟二人又接連打死打傷多人,其中還包括2名民警。為了將此二人抓捕歸案,公安部特別發布了2000元的拘捕令。
讓人沒有想到的是,拘捕令發布幾個月后,兄弟二人的行蹤仍未查清,直到9月中旬,二人才在江西廣昌被發現。最后,在當地軍警的配合下,“二王”均被擊斃。
毫無疑問,“東北二王特大殺人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起全國性質的大案,此案震驚了全國。
盡管“二王”最后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那些喪生于他們之手的無辜者卻永遠回不來了,更重要的是,這起案件更加暴露出當時社會治安形勢之嚴峻。
也正是這一年,一個名叫“卓長仁”的職工人,因在國內犯了罪,為逃避法律的制裁,他與幾名同伙用槍劫持了從沈陽飛往上海的中國民航296號航班,使其迫降韓國春川機場。案件發生后,舉國震驚,而這也被稱為中國劫機“第一案”。
隨后,卓長仁等人從韓國逃到了中國的臺灣省,但其死性不改,1991年因犯綁架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光是這兩起重大案件,就足以看出當時社會治安形勢之嚴峻,而對于此等“頑癥”,非得下一劑“猛藥”不可。
當然了,對于這一系列嚴重的治安問題,鄧公也極為重視,但真正促使他下定決心“嚴打”的,還是發生在1983年的——“六一六”案件。
1983年6月16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喜桂圖旗,10名年輕人酒后滋事,手持菜刀、斧頭、匕首、軍刺、步槍的兇器,殘忍殺害了26人,其中包括一名75歲的老人和一名年僅2歲的幼童,還強奸、輪奸了多名女青年。
此等罪惡行徑,令國人震驚不已,被害者親屬和當地群眾更是紛紛上書,要求對犯罪分子全部處以極刑。
然而,由于多數罪犯并未達到判處死刑的年齡,所以最后只有兩人被判處了死刑,其余罪犯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和有期徒刑。
這起惡性事件被稱作是1983年全國“嚴打”的直接導火索。但其實還有另外一種說法,那就是唐山的“菜刀隊”囂張兇殘,他們不僅做了許多違反亂紀的事情,甚至還攔截了鄧公去北戴河的車隊,其間還砍傷了2名警衛。
正是因為這件事,鄧公才下定決心開始“嚴打”。那么,當年的“嚴打”,究竟有多嚴呢?還有,這囂張跋扈的“菜刀隊”,最后結局又是如何呢?
1983年7月的一天,時任公安部部長劉復之趕往鄧公的住所,準備和他談一談《關于發揮專政職能改善公安裝備》報告的審批意見。這份報告是劉復之親自起草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整治社會秩序。
然而,對于劉復之的這份報告,鄧公并不是很滿意,對此,鄧公直言不諱:“你們這個文件不解決問題”。
其實,劉復之的這份報告在幾天前就已經送來了,而鄧公也很快看完,但聯系到這幾年來發生的多起刑事案件、惡性案件,鄧公認為,劉復之報告中的做法有些四平八穩了,不能有效解決當前之問題。
比如對于劉復之報告中的:“注意不一刀切,不炒剩飯,不該抓的堅持不抓,該從寬的堅持從寬……”這句,鄧公就不是很滿意,鄧公說道:
“這樣四平八穩,解決不了問題嘛。毛病就在于你們后面講的‘同時注意不一刀切’,穩穩當當的,就不能解決問題?!?br/>
總的來說,劉復之的報告其實也沒有什么問題,他所提出的很多解決方法也是切實可行的,但對于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來說,這種“穩當”的做法多少還是有些“不合時宜”。
對此,鄧公的態度非常堅決,他要求嚴厲打擊刑事犯罪:
“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堅決逮捕、判刑,組織勞動改造,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必須依法殺一批,有些要長期關起來。還要不斷地打擊,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話,犯罪的人無所畏懼,十年二十年也解決不了問題?!?br/>
自此,歷時三年零五個月的“嚴打”,正式拉開了序幕。而事實證明,“嚴打”的成效是十分顯著的。
據相關資料記載,嚴打從1983年開始,到1987年1月進入尾聲,共分為三個階段(也稱“三大戰役”)進行,在此期間,共查獲各種犯罪團伙19.7萬個,團伙成員87.6萬人,共逮捕177.2萬人,判刑174.7萬人,勞動教養32.1萬人。
其中,曾攔截鄧公車隊的唐山“菜刀隊”,在“嚴打”開始后短短幾周內,就有600多人被逮捕,50多名主要團伙頭目被判處死刑。
毫無疑問,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嚴打”行動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社會面貌相較之前也煥然一新。然而,在成效顯著的背后,也出現了許多問題。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冤枉了很多人,有一些罪不至死的人,最后還是被判了死刑。盡管大多數被執行死刑的人在當時都有法可依,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確是從嚴使用了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
此外,還有法學家指出,1983年“嚴打”造成的一個后遺癥,就是重刑的過度使用,而這就很容易導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為釀成錯案的重要根源。
但不可否認的是,就當時的社會治安形勢、歷史背景來說,實行“嚴打”是有必要的。當然,對于其中所產生的一些問題,我們也要時刻警惕,并加以總結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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