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責方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是保險公司都要賠的
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關于附圖的問題,編者先解釋說明下,因為很多人認識有誤。這個問題,根本原因是,人們認為自己有保險了,就什么都不用管了,反正是保險公司賠,就好比很多人說的“全險”,其實就是片面的認識。 就附圖問題,比如你是無責方,其實,就是你和全責方的侵權關系。侵權關系基本沒有不能賠的,沒有醫保外用藥的概念,只要是合理的損失,都可以賠,你也可以理解為全賠,只要合理就行。而全責方和他的保險公司是一種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和合同關系不等同的,雖然這兩者關系有些賠償內容是交叉一樣的,但不是等于關系。因為,合同關系的賠償內容,是在合同里面約定好的,只有約定的損失才可能賠,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能賠的,就賠不了,你可以理解為大部分可以賠。這也意味著,還有小部分是不能賠的,比如駕駛員醉駕了,比如醫保外的費用等等(沒有投保醫保外特約險),保險就賠不了,但是,保險賠不了,不代表全責方就不用賠無責方了。這樣說明后,大家應該了解了吧。總結的講,交通事故中,無責方和全責方是侵權關系,全責方和保險公司是合同關系,侵權關系不等同于合同關系,所以,無責方的所有賠償內容,保險公司不一定能全賠。 但是,從法律上,合同中,這里又有個格式條款的問題,因為保險一般是格式條款,如果在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沒有告知免責內容,那么,免責內容是無效的,就是說,所有的損失保險都需要賠償,這就類似于上面講的,在侵權關系中,可以理解為全賠,只是,這里的保險全賠,一般需要起訴。不過,這種情況,這幾年基本改變了,因為監管的要求和法制的嚴格執行,保險公司為了減少損失,基本做到了“免責告知義務”。 雖然,能不能賠的問題,近幾年減少了很多,但是賠償標準的糾紛問題,有增加了不少。因為,現在的保險公司,賠償標準基本是按最低標準執行,有些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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