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對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打擊的對象就是“高利貸”。對于高利貸,人們并不陌生,這是一個古今中外都存在的行業,只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有各自不同的存在形式。雖然形式上有差異,但其核心本質都是一樣的,那就是以放貸的形式“榨取別人的血汗錢”。對于放高利貸的人,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貸款》一文中說,當上帝將亞當和夏娃逐出伊甸園時曾告誡他們:“你們只能以自己的血汗換取面包”而放高利貸者則是“以別人的血汗換取面包”。
高利貸者是如何以別人的血汗來換取自己面包的呢?可能很多人都還記得2016年4月14日,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市冠縣的“于歡殺人案”,案件的起因就是因為于歡父母的公司借了高利貸而引發的。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于歡的父母兩次向高利貸經營者吳學占、趙榮榮共計借款1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在支付了本息184萬元和將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抵債后,仍然無法還清借款。于歡在十多名暴力討債者當眾侮辱、毆打其母親的情況下奮起反抗,刺傷四人,刺死一人。
日前,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高利貸問題專門發布消息指出,高利貸往往與黑惡勢力如影隨形。于歡案件中的高利貸經營者吳學占等15人,后來都因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25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眾多類似案件表明,高利貸不是一個單一經濟犯罪問題,為了非法索取高額利息,高利貸經營者在討債過程中常常對借貸者進行非法拘禁、綁架、故意傷害、侮辱,毀壞他人財產等刑事犯罪。除了涉黑涉惡等刑事犯罪外,高利貸也是官場腐敗的溫床,在互聯網上隨便一搜,有關官員參與放貸收息的案例比比皆是。2022年5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一次就公布了湖南省紀委監委查處的8起黨員干部借貸收息受賄典型案例。其中有長沙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曉宏;衡陽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廖炎秋;婁底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長王成良;湖南省高級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李微;邵陽市檢察院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陳青云等人,從黨政到公檢法都有人參與放高利貸。
當然,高利貸之惡遠不止于這些,它擾亂金融秩序,阻礙經濟發展,特別是對民營經濟的傷害尤其嚴重。一次高利貸借款毀掉一家企業的案例太多太多了。對民營企業來說,借高利貸無異于飲鴆止渴。另外,高利貸也是社會貧富分化的加速器。對于這一點,英國哲學家培根在他的《論貸款》中也有過精辟論述。他說:“高利貸的發展會使國家經濟兩極分化,使財富由多數人手中聚積到少數債主手里。然而一個國家的興旺和穩定,是依賴于國民的普遍富裕的。”大家都知道,猶太人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而他們的原罪就是放高利貸。關于這一點,培根在《論貸款》中,將他們稱之為“一群頭戴黃帽子的人。”可見,高利貸是一顆社會毒瘤,早已是人類的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時間是2019年7月23日,現在之所以再次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因為靴子真正明確落地了。《意見》明確規定:未經批準,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打擊高利貸是一項復雜而持久的斗爭,除了依法入罪外,也需要整個社會體系的緊密配合。在這一點上,我們欣喜地看到,自反腐敗和掃黑除惡斗爭開展以來,全國各地曾經遍布大街小巷,打著“典當”“融資”等幌子的高利貸門店已經寥寥無幾了。說明這些組合拳對打擊高利貸,已經取得了成效。如果進一步將高利貸入罪落到實處,必將使這顆社會毒瘤無寄生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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