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用人單位集體宿舍內摔倒、磕碰、突發疾病等,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如果不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務,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如果單位安排員工從事宿舍管理、維修、清潔等工作,員工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
(2)如果員工在宿舍加班完成工作,發生事故受傷或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3)如果員工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隨時處于待命狀態,員工時常在宿舍處理工作事務,突發疾病死亡也可能認定為工傷。
若員工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時受傷,即使宿舍是由用人單位提供,并且直接進行管理,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種情況下,需要認定用人單位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認定承擔多少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疏于防范、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員工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01、宿舍設施不合格導致受傷,承擔部分責任
2021年10月汪某進入某建筑工地工作,由工地安排食宿,其中住宿安排在工地附近閑置的建筑物內。
2021年11月20日,汪某下班后與工友在外飲酒后返回住處,晚上九點左右外出丟垃圾時從一樓摔到負一樓,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
經醫院治療后,汪某被鑒定為損傷致殘程度為九級一處,十級一處。汪某訴至法院,要求包工頭呂某和建筑公司共同賠償34萬余元。
法院認為,呂某、建筑公司為汪某提供食宿是雙方約定的勞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呂某、建筑公司應當提供安全的住宿環境并對住宿區域進行管理。
本案中呂某、建筑公司安排的住宿區域為工地附近的閑置的未完工的建筑物,本身較其他正常的住宿區,具有更大的安全隱患,且住宿區與其他區域間未設置有隔離設施,樓梯未安裝欄桿及防護網,更加劇了工人在此處生活期間人身安全的危險性,故其對于本案汪某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錯。
汪某作為提供勞務者,接受并熟悉了對方安排的住宿條件,對自身安全亦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卻在飲酒后不注意自身安全摔倒受傷,可依法減輕建筑公司、呂某的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認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判決由建筑公司、呂某共同賠償給汪某各項經濟損失171054.3元。
02、宿舍睡覺摔傷,與超時加班有關,承擔部分責任
曾某是長沙市某食品公司職工,2017年7月24日,曾某20點04分下班后返回公司集體宿舍休息,凌晨3點左右,曾某睡覺時從上鋪掉落地下導致受傷。
經司法鑒定中心對損傷進行司法鑒定為:構成一個七級、一個十級傷殘。
公司為曾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曾某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曾某受傷發生在凌晨休息時間和員工宿舍中,且曾某的工作性質不需要隨時待命,曾某受傷時顯然已經不處于工作狀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曾某的訴訟請求。
曾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未再請求認定工傷,而是要求食品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2萬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而至事發前一日曾某已連續上班八天,有六天連續上班十小時以上,且均工作至晚上八點以后,食品公司對于曾某的排班違反了以上規定,因此針對曾某的排班行為,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明顯存在安排曾某連續超時加班的情形,未安排其合理休息,忽視對曾某身體健康的保護,存在過錯,侵犯了曾某的合法權益。
雖無法得出曾某加班與其受傷之間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但根據曾某工作時長、加班情況以及曾某當日下班后回宿舍睡覺過程中從宿舍床上鋪跌落受傷這一過程的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
但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在上鋪睡覺有摔傷風險,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其自身未盡充分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是摔傷的主要原因,應當對自身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故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綜合考量雙方在本次事件中的過錯責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確定曾某、食品公司分別承擔70%和30%的責任。
03、精神障礙員工砍傷同宿舍3人,公司承擔部分責任
某公司在外租賃了一處住宅作為員工宿舍,張某李某等四名員工在該宿舍居住。某日張某手持菜刀將正在休息的李某等人砍傷,經過鑒定李某等人分別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一級。
案發后,經司法鑒定,張某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經查,張某在入職公司之前已經先后2次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其自身并無財產賠償能力,張某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均是偏遠農村居民且年事已高也明顯缺乏賠償能力。
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與張某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公司在招用員工時未盡到篩查義務,招用了不適宜工作的張某,并安排與他人共同居住,使李某等人處于了危險環境,而且公司提供了宿舍,但未對宿舍進行管理,具有過錯,判決公司對李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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