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曾留意,很多時候很多企業主稱呼自己的股東為合伙人,那我們是否思考過:
合伙人與股東之間究竟是否存在差異?
公司的所有股東都能被視為合伙人嗎?
若未曾對此進行過思考,那么現在或許是個靜下心來仔細考量的好時機:
我的事業期待與怎樣的一群人共同前行?
在深入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為大家澄清一個概念:我們日常口中的“合伙人”并非《合伙企業法》中具備法律意義的合伙人,而是商業和管理語境下的合伙人,特指那些在公司合伙人制度下,與公司共同奮斗、共享成果的核心成員。
“合伙人制度”、“合伙人機制”等詞匯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阿里巴巴、萬科等知名企業采用此機制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我也不例外,是在身邊的企業主朋友對此產生興趣并向我詢問如何構建自己公司的合伙人機制時,才開始深入關注并研究這一話題的。在協助他們構建合伙人機制的過程中,我逐漸對“合伙人”這一角色有了全新的認識。
重新認識后,我的答案是公司的股東和合伙人是有區別的,股東不都是合伙人。至于原因我們來細細分析一下:
我們一起回顧一下,能成為企業股東的人主要有哪些?2015年之前的20年間:成為股東的基本是老板夫妻、兄弟姐妹或父母子女,另外就是有錢的人,辦企業基本要先找錢、再招人,這些出錢的人自然而然就成為公司的股東。
而2015年之后的近10年的互聯網時代:人力資本成為先決條件,優秀的人力資本可以吸引資本,所以找到志同道合的人是最重要的,股東的結構中間除了有有錢的人、還出現了有資源的人、有技術的人和有其他能力的人。上述這些人中,有的人參與公司的經營、有的人則不參與。
那么,能成為合伙人的人又具備哪些特質呢?首先,他們絕非僅僅是企業的財務投資人。合伙人通常是在較長時間內全職投入公司,并與其他合伙人并肩作戰、共創未來的股東。更準確地說,他們是一群各懷絕技、愿意在特定時間內深度綁定、共同做大事業并共享成果的人。
綜上所述,股東并不等同于合伙人。但大家可能仍然感覺這一概念有些模糊。實際上,我們的合伙人制度并非新鮮事物。回顧晉商歷史,可以發現現代合伙人制度下的合伙人角色在晉商時期就已存在。晉商時期的股東分為“銀股”和“身股”,其中“身股”股東即相當于現在的合伙人。
為了更清晰地闡述股東與合伙人的區別,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深入剖析:
第一、獲得資格和條件的不一樣:
一般來說,只要有錢就可以成為股東,而成為合伙人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擁有某一方面的優勢;2、該優勢能夠為公司創造價值;3、愿意全身心投入為這份共同的事業去奮斗和拼搏。因此,成為合伙人的門檻要比成為股東高得多。對于合伙人而言,資金并非必要條件;有錢不一定能成為合伙人,沒錢也不一定不能成為合伙人。
第二、股權比例分配或利潤分配比例的不同:
在過去,股東主要關注的是所有權和分紅權,出資多少就決定股權比例多少,也按此比例分享企業利潤。而在現代合伙人機制下,合伙人更強調的是經營權;他們按照貢獻價值來確定分配比例,更關注如何將股權這塊“蛋糕”做大。合伙人分享的是增量部分的價值創造;只有創造了價值才能分享利潤;而且隨著創造價值的增加,他們的分享比例也會相應增大——這就是現在流行的動態股權機制。
舉個現實中例子:在過去,成立一家公司的注冊資金是100萬,那么出資70萬的股東就占股70%;出資30萬的就占股30%。雖然占股70%的股東除了出錢啥事也不管,占股30%的股東還要負責公司的運營管理,但分紅還是70%和30%。這種機制下往往無限滋生同行企業,因為很可能就是小股東出去另立的。
而在現代合伙人制度下,盡管最初出資70萬的股東仍占股70%,出資30萬的股東占股30%,但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和占股30%的股東在公司中的貢獻度逐漸提升,占股70%的股東的比例可能會根據提前制定的量化規則而逐步降低。最終可能會出現“出大錢、占小股”的情況。這樣的機制下,公司能夠迅速發展壯大。
也可以這樣理解:過去資金是股權分配的最大變量;而現在人才是股權分配的最大變量。
我個人認為,一個企業是否有未來不僅取決于你有哪些股東,更取決于你擁有怎樣的合伙人。而哪些人能成為合伙人、哪些人不能成為合伙人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話題。我將在下一篇文章《合伙人之間的禁與忌》中繼續展開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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