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倉庫租賃合同》,B公司承租A公司位于常州市金壇區的倉庫。合同簽訂后,B公司即使用案涉租賃倉庫,但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A公司委托摩聞律師出具律師函,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將案涉倉庫恢復原狀。B公司收函后未予回復。
后A公司委托摩聞律師提起訴訟。金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解除,B公司搬離倉庫并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費等。
一審判決生效后,A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B公司在一審期間已被注銷,法院執行局表示無法執行。
律師觀點
摩聞律師隨后調取了B公司工商登記檔案,發現該公司注銷采用簡易程序,沒有經過清算,而是由股東出具承諾公司不存在未結債務的方式取得了注銷登記。
B公司兩股東,在明知存在未決訴訟的情況下,為規避債務,出具承諾,騙取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應當對B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原審判決判令公司承擔責任應改為由其股東擔責,但是原判決已經生效,故應通過再審程序撤銷原判決,再追加股東作為被告。
判決結果
A公司后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常州中院裁定金壇法院重審。重審過程中,A公司申請追加B公司兩股東作為被告承擔責任。金壇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A公司主張,判決B公司兩股東承擔原本應由B公司應承擔的租金、占有使用費等。
結語和建議
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約支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使用期限的租金以及違約金。這原本均屬于公司層面的義務,法院一般只會將責任判由公司承擔,不會牽涉股東。
但股東將公司注銷后,使得公司在法律意義上歸于消亡,如果股東已經實繳出資的,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但是股東以隱瞞債務、虛假承諾方式騙取注銷登記的,應承擔清算不當的法律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作出該行為的股東就公司債務承擔相應地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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