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關于勞動者拒絕加班被辭退的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胡一刀自2006年11月起在某酒店擔任中廚燒鹵師。2015年國慶節期間,因拒絕加班,胡一刀被酒店以曠工為由辭退。經過仲裁、一審、二審及再審,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的終止為協商一致解除,并判決酒店支付經濟補償。本文將從公司的角度探討這一案件,以期為用人單位提供一定的參考。
【案例背景】
近日,一起關于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后被迫離職能否主張經濟補償的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本案中,宋強作為圣隆公司的員工,自2018年起多次簽署《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然而,在2024年1月,宋強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向公司發送被迫離職通知書,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最終,經過仲裁和訴訟程序,法院駁回了宋強的訴訟請求。本文將對該案進行詳細分析,并探討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案情回顧】
宋強與圣隆公司于2018年至2022年間簽訂了五份《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承諾因個人原因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表示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2024年1月8日,宋強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向公司發送被迫離職通知書,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宋強發送通知書,表示愿意承擔補繳社會保險公司支出的部分,并要求宋強承擔個人應承擔的部分及滯納金,退還公司每月保險補貼。
宋強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1146.46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宋強簽署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的行為應從社會義務和民事責任兩方面分別理解。雖然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宋強多次簽署承諾書,表明其自愿放棄社保,因此不應支持其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宋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未繳納社保并非單純由用人單位過錯所致,宋強再以公司未給其購買社保為由主張被迫離職依據不足,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義務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責任,不得因員工個人意愿而免除。因此,即使員工簽署放棄社保的承諾書,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這一義務。
二、自愿放棄社保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宋強多次簽署《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表明其自愿放棄社保。雖然該承諾書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但宋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簽署承諾書的行為負責。在無證據證明公司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的情況下,宋強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三、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均以用人單位負有過錯為基本特征。本案中,公司未繳納社保并非單純由用人單位過錯所致,而是雙方共同行為所造成。因此,宋強再以公司未給其購買社保為由主張被迫離職依據不足。
【結語】
本案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署放棄社保的承諾書時應謹慎考慮,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避免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在勞動關系中,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共同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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