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后,征收單位需至少提供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兩種安置補償方式供被征收者選擇,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產權調換并非毫無風險。不少被征收者反饋,在與征收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由于安置房未能如期建成(甚至項目爛尾),導致他們不得不長期在外租房居住。甚至十幾年了。還是沒能住進新家。
那么,當遇到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被征收者遲遲未獲得安置房鑰匙,安置房仍在建設中或不符合交付條件時,被征收者該如何應對?
逾期交房可要求增加臨時安置補助
若征收單位未在約定時間內提供符合條件的安置房,被征收者有權要求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有些地方規定,逾期交付的,臨時安置費將按標準雙倍支付。若征收單位拒絕增加支付,被征收者應收集證據,并盡快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安置房質量不達標,拒絕收房
若征收單位按時提供了安置房,但房屋質量不符合協議約定或存在質量問題,被征收者應謹慎對待,不要急于接收房屋。應立即向相關部門反映,或與征收單位協商,聘請專業鑒定機構進行質量檢測。同時,也可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通過訴訟要求變更補償方式或換房
若選擇產權調換后,被征收者未在約定時間內獲得安置房鑰匙,且未來獲得安置房的可能性較小,可要求變更補償方式,即轉為貨幣補償。
對于不符合交付條件的安置房,可要求換房,并補齊差價。在要求變更補償方式時,最好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并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征收單位變更補償方式。因為實踐中,征收單位往往不會輕易答應變更要求,甚至可能以各種理由拒絕。
總之,面對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的選擇及后續可能出現的問題,被征收者應保持理性,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出決定,并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面對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兩種選擇,被征收者需根據自身情況理性判斷,切勿盲目跟風。無論他人如何選擇,房屋征收直接關系到被征收者的切身利益,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決定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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