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不能信,那還能相信誰?”,北京東方英寶聯合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東方英寶公司”)的負責人祖國誠博士如此表示。
近日,東方英寶公司在黑龍江大慶市、林甸縣兩級法院的一宗2.5億元工程款的執行過程中,在被法官套路出具終結執行申請書之后,又經歷了以物抵債執行裁定作出后,久拖不移交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
該案被媒體披露后,林甸縣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員,拋開其違反多項法定程序和當事法官涉嫌w法的事實不談,僅就報道內容中提到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東方英寶公司在訴訟期間未提該權利,以及東方英寶公司沒有多次申請調取案件材料兩個細節,聲稱文章內容與事實不符,要求作者將文章下線。
對此,東方英寶公司表示,林甸法院的工作人員顯然是在混淆視聽。首先,案涉項目合同約定尾款支付日期是2019年10月8日之前,18個月的優先受償權應從最后應給付付款日期算起,而該案在2020年8月10日立案,故優先受償權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提優先受償權并未超期;另外,大量的書證,可以證實該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請調閱相關案卷未果。
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本文以司法材料、當事人錄音為依據,還原案件真相。
01.
無法定理由,大慶中院法官套路當事人出具終結執行申請,隱匿司法文書為當地企業執行讓路
2021年9月10日,東方英寶公司向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生效判決(2020)黑06民初1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的2.5億元工程欠款及違約金進行強制執行。
此后,大慶中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黑06執866號執行裁定書,查封了債務人大慶宏福公司“位于林甸縣四季青鎮長青林場的溫室大棚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相應機器設備”,查封期限為三年,至2025年1月13日。
就在東方英寶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期間,林甸法院針對林甸縣宏遠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對大慶宏福公司的一宗訴訟,很快就搞出了幺蛾子。此間,林甸縣宏遠公司對大慶宏福公司發起訴訟,并于2021年12月29日對其部分財產進行了訴前保全。
在后來的證據調取過程中,查實了宏遠公司查封的部分資產,與東方英寶公司查封的資產發生了重疊。
為給宏遠公司的執行讓路,大慶中院和林甸法院先后做了四件事。
第一件事:2021年12月27日,大慶中院法官梁某晗以配合法院的年底結案率為由,套路東方英寶公司出具終結執行申請書,以拖延執行裁定書的作出時間,為宏遠公司的訴前資產保全創造時間窗口;
第二件事: 大慶中院法官在東方英寶公司提請強制執行之后故意拖延不作為,在套路東方英寶公司出具終結執行申請書,拖延了4個月零4天之后,才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黑06執866號執行裁定書查封案涉資產,而該裁定書,梁某晗法官違反法定程序一直未給東方英寶公司送達;
第三件事:大慶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做出了(2022)黑06執監43號執行裁定書,將東方英寶公司的執行案指定到林甸法院執行,但梁某晗法官卻拖延至2022年12月9日才將此裁定書送達東方英寶公司,而林甸宏遠公司在次日就完成了以物抵債的執行;
第四件事:如前所述,先林甸法院以宏遠公司為申請人、后大慶中院以東方英寶公司為申請人,作出的存在重疊、有利益關聯的查封裁定書后,大慶中院又隱瞞裁定,不予送達東方英寶公司,導致東方英寶公司的查封變為輪候查封,并失去了提異議的司法救濟機會,其訴訟權利被剝奪。
在第四件事情中,東方英寶公司有兩個訴訟權利被剝奪。
一是對不當查封提異議的救濟機會。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但林甸法院在兩個案子的同期執行中,其對東方英寶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法定優先受償權視而不見拖延執行,而將宏遠公司申請查封、拍賣的財產,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僅經一次拍賣流拍后,就將價值約5400萬的辦公樓等財產,在2022年12月10日就完成了以物抵債給林甸宏遠公司,終結執行。而這一過程,東方英寶公司毫不知情,其對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也就無從依法實現。
此外,相關法律人士還指出,大慶中院梁某晗法官獲取東方英寶公司的終結執行申請涉嫌W法,終結執行的裁定較為嚴格,需要滿足法定的特殊情況,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發生某種法定的特殊情況不能繼續進行,才可以結束執行程序,而本案中,梁某晗提出以控制年底結案率為由請求當事人出具的申請,顯然不符合終結執行所規定的情形。?
02.
以物抵債裁定久拖不移交,無厘頭執行異議攔路,導致債務人陷入破產清算泥潭
2022年12月10日,在宏遠公司通過林甸法院的操作,從大慶宏福公司的整體資產中,按以物抵債的方式切走了5000多萬元的資產之后,按理,東方英寶公司的執行也應當進入程序。
而事實上,就在宏遠公司查封資產拍賣的同時,2022年7月12日,東方英寶公司也曾向大慶中院提出《請求拍賣或變賣大慶宏福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查封資產申請書》,請求法院變賣查封資產用以償還大慶宏福公司的工程欠款。
然而,此時的東方英寶公司對宏遠公司查封資產的拍賣毫不知情,甚至連早在2022年1月就作出的(2021)黑06執866號執行裁定書,也沒有收到。
2022年10月28日,大慶中院以東方英寶公司申請的被執行人大慶宏福公司住所地及財產所在地均在林甸縣管轄范圍內,為了便于案件的執行為由,作出(2022)黑06執監43號執行裁定,將本案指定到林甸法院執行。
因該執行裁定書的拖延送達,東方英寶公司連提執行異議的權利,亦被法院剝奪。
2023年3月10日,東方英寶公司向林甸法院提出申請,就查封案涉資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以償還其工程款。
此后,東方英寶公司申請查封的案涉資產,經林甸法院執行,兩次拍賣均告流拍。
2024年3月14日,按照執行案件的相關規定,在標的物兩次拍賣流拍后,東方英寶公司向林甸法院提出以物抵債申請。
2024年3月14日,林甸法院作出相關裁定。錄音證據顯示,林甸法院執行法官趙某國,通知東方英寶公司人員到林甸法院移交執行裁定。
2024年3月27日上午,東方英寶公司人員到達林甸法院與趙某國法官按約辦理相關手續無果。
同日下午,東方英寶公司多名高管又來到林甸法院交涉執行裁定事宜。當天會談的錄音內容顯示,東方英寶公司表示,為盡快回籠資金,減少損失,也有利于項目的可持續發展,自己可以在二拍流拍價1.03億元的基礎上,再行打折出售資產抵債;而林甸法院包括副院長在內的多位工作人員,也表示從愛護地方企業發展的角度,積極撮合宏遠公司接盤項目。
2024年3月29日,東方英寶公司員工吳女士等一行數人,經多次與林甸法院多名法官會談均未得到項目后續接盤的任何有效進展后,要求林甸法院依約先辦理移交執行裁定,并在法院1樓大廳給法官趙某國的電話發送了短信。
趙某國回復吳女士:“正在開會,稍后聯系”。
而后,吳女士回復說:“趙某國法官,我們今天上午辦手續,我在1樓(林甸法院)大廳等”。
然而,在當天,東方英寶公司沒有拿到以物抵債的執行裁定。
為此,東方英寶公司董事長祖國誠等人,一邊等待移交以物抵債裁定,一邊等待宏遠公司出價,結果,宏遠公司始終都沒有出面洽談。
更讓東方英寶公司意外的是,在等待了7天之后,不僅沒有拿到林甸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債執行裁定,反而,卻在2024年4月1日,等來了宏遠公司的執行異議。
事實上,宏遠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可以稱得上無厘頭,其給出的理由是,以物抵債影響項目整體價值。
為此,東方英寶公司的負責人,在2024年4月1日的法院詢問筆錄中這樣表示,抵債財物程序合法,宏遠公司查封的資產與我公司查封的溫室大棚和生產設備不交叉、不重復,兩方的資產不屬于不可分割的不動產,且宏遠公司的案涉標的額也不足以覆蓋溫室大棚的查封,宏遠公司也沒有優先受償權,并且其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沒有提出超出其債權額度范圍非分要求的依據,若宏遠公司打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旗號來侵犯民營企業的債權權益,于法無據。
在該份筆錄中,東方英寶公司的負責人還表示,該公司將保留因延遲交付給其造成的各項損失,向各相關方主張賠償的權利,并要求法院依法立即駁回宏遠公司的異議申請,為該公司辦理財產交接抵債手續。
即便如此,林甸法院也沒有及時向東方英公司辦理財產交接抵債手續。
這一拖延,又過了3個多月。
2024年7月4日,東方英寶公司職工向大慶中院執行局相關人員,就林甸法院以宏遠公司提執行異議、異議被駁回后又提了執行異議復議為由,遲遲不移交以物抵債執行裁定的事宜進行反映和咨詢。
在雙方的通話錄音中,大慶中院執行庭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東方英寶公司查封、抵債的資產跟宏遠公司沒有關系,也沒有證據表明抵債資產是他人所有,既然不是對所有權提的異議,不影響執行,不影響以物抵債裁定的移交,林甸法院執行法官的做法就是胡整。
大慶中院執行庭負責人還告訴吳女士,相關法律條文已經發給林甸執行局負責人,并讓吳女士向林甸法院相關人員要求交付以物抵債裁定。
當天,吳女士又與林甸執行法官趙某國通電話。
趙某國則表示,遲遲未移交,一是為了東方英寶公司好,賣更高的價格;二是還有案外人在提異議。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從宏遠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來看,不符合條件,于法無據,顯然是在濫用異議權,拖延東方英寶公司以物抵債執行裁定的移交,為其移交財產設置障礙,然而,明知如此,林甸法院卻借故一拖再拖,其行為令人生疑。
東方英寶公司認為,正是林甸法院將本該早就移交的以物抵債裁定,進行一拖再拖不予交付,才為后來者提供了從容的操作時間和空間。
事實是,在林甸法院的久拖之下,先是在2024年4月1日,宏遠公司提出了于法無據的執行異議,此后的2024年4月30日,宏遠公司的異議被林甸法院作出的(2024)黑0623執異8號駁回后,又提起執行異議復議,而就在執行異議復議期間,2024年5月24日,北京藝權裝飾有限公司(下稱“藝權公司”)以被執行人大慶宏福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林甸法院申請對大慶宏福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2024年6月24日,林甸法院作出(2024)黑0623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藝權公司的破產申請。數天后,宏遠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向大慶中院提交的執行異議復議申請。
2024年7月11日,林甸法院又以受理了藝權公司的破產申請為由,裁定終止了東方英寶公司對大慶宏福公司涉案資產的執行。
東方英寶對該中止執行行為不服,提出執行異議,要求糾正錯誤行為并送達以物抵債裁定,但未獲得林甸法院的支持。
至此,東方英寶公司的工程款執行案,因為林甸法院的一拖再拖,而陷入執行難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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