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刑事律師(18715086645)
某醫院麻醉科、魯某某、李某等單位受賄案
——國有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單位某區人民醫院麻醉科在履行麻醉類藥品、耗材使用及新藥品、耗材使用工作中,經時任麻醉科主任的被告人魯某某決定,以部門名義收取藥品銷售公司業務員所送的回扣款;其中被告人魯某某安排擔任麻醉科醫生的被告人李某負責收取、保管、發放等回扣款收支事項。至2016年1月,被告單位某區人民醫院麻醉科由被告人魯某某、李某經手,先后收取江蘇某醫藥經營有限公司等藥品銷售公司業務員張某某、顏某、顧某、陳某等人所送藥品和耗材回扣款共計人民幣590726元,其中部分回扣款用于科室人員聚餐等開支,其余款項按照麻醉科醫生所用藥量予以分配。案發后,被告人魯某某、李某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及單位的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魯某某、李某及被告單位某區人民醫院麻醉科相關人員已退出全部贓款。
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蘇0813刑初2號刑事判決:被告某區人民醫院麻醉科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被告人魯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李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某區人民醫院麻醉科作為國有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以單位名義非法收受回扣,歸單位所有,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被告人魯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系其他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魯某某、李某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單位某區人民醫院麻醉科及被告人魯某某、李某犯罪后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及兩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1.國有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亦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但其部門主管人員利用行使職權的便利,以單位名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且所得利益歸內設機構所有或支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以單位犯罪論處。
2.在國有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集體收受他人財物的情況下,構成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應基于該行為是否基于集體意志、是否以國有事業單位或其內設機構名義實施,以及違法所得是否歸國有事業單位或其內設機構所有等因素綜合考量。
案例索引
一審: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2017)蘇0813刑初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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