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環罰〔2024〕17號
當事人名稱:慶陽新莊煤業有限公司新莊煤礦
負責人:潘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甘肅省慶陽市寧縣新莊鎮新華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8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未按照環評要求建設1000m3的事故應急池;2.未按照環評要求修建礦井水回用農灌系統;3.未按照環評要求建成無閥重力沉降系統(外排礦井水處理系統)中反滲透脫鹽處理裝置;4.未按照環評要求將凈化后的礦井水作為生活用水使用。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環罰告〔2024〕1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至今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將案件違法情形錄入《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進行了裁量(環評文件類別:報告書;生產時間: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廢水最大日排放量:1000噸以上;行為情形: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在建))系統生成對企業的處罰金額為652000元;對礦長潘軍的處罰金額為155000元;對環保礦長孫偉的處罰金額為135000元;對機電礦長張榮俊的處罰金額為135000元;對機電動力科科長楊學敏的處罰金額為135000元。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參照《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我局決定對你(單位)和相關負責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企業罰款陸拾伍萬貳仟元整(¥652000.00)
對礦長潘軍罰款壹拾伍萬伍仟元整(¥155000.00)
對環保礦長孫偉罰款壹拾叁萬伍仟元整(¥135000.00)
對機電礦長張榮俊罰款壹拾叁萬伍仟元整(¥135000.00)
對機電動力科科長楊學敏罰款壹拾叁萬伍仟元整(¥135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慶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子午嶺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環罰〔2024〕18號
當事人名稱:慶陽新莊煤業有限公司新莊煤礦
負責人:潘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甘肅省慶陽市寧縣新莊鎮新華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8月2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未及時維護、檢修污水處理設施,致使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6月16日21時-17日凌晨5時,將7603立方米未經處理的礦井水直排馬蓮河;2.該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環罰告〔2024〕18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至今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將案件違法情形錄入《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進行了裁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因子,持續時間:不足5天;排放去向或區域:Ⅲ類水體;廢水類別:一般工業廢水;日排放量(水):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行為情形:整體或關鍵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區域影響:跨省級行政區域)(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裁量因子,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簡化管理;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廢水類別:一般工業廢水;排放去向或區域/產廢去向:Ⅲ類水體;日排放量(水):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系統生成的處罰金額分別為847000元、76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規定,參照《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合計罰款壹佰陸拾萬柒仟元整(¥1607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慶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子午嶺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環罰〔2024〕19號
當事人名稱:慶陽新莊煤業有限公司新莊煤礦
負責人:潘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甘肅省慶陽市寧縣新莊鎮新華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8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在“6.16”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也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環罰告〔2024〕1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至今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將案件違法情形錄入《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進行了裁量(事故等級:一般;處置情況:未啟動預案),系統生成的處罰金額為4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規定,參照《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肆萬伍仟元整(¥45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慶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子午嶺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慶環罰〔2024〕20號
當事人名稱:慶陽新莊煤業有限公司新莊煤礦
負責人:潘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甘肅省慶陽市寧縣新莊鎮新華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8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整治制度缺失,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慶環罰告〔2024〕20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至今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將案件違法情形錄入《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進行了裁量(行為情形:未及時開展;行業分類:制造業、采礦業),系統生成的處罰金額為21000元。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的規定,參照《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輔助決策系統》,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萬壹仟元整(¥21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慶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子午嶺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慶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來源: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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