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會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ㄙF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在建筑行業中,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現象常有發生。對此,承包人可能會選擇將發包人訴至法院,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可能選擇將其對發包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向發包人主張債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債權,不屬于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范圍。因此,承包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法有效。
但是,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可知,受讓人是無法取得專屬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因此, 如果承包人將對發包人的工程債權轉讓給第三方,相應的優先受償權是否可以一并轉讓?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
相關案例:(2021)最高法民終958號
2010年8月30日,*****公司與某某簽訂《施工協議書》,*****公司將其開發的, 工程發包給某某施工。
2014年6月30日,上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014年11月5日,XXX公司向*****公司發出《關于向******公司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函》,向*****公司主張工程項目折價或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公司于當日簽章確認已收到該函件。
2015年12月3日、2017年11月5日,XXX公司向興基偉業公司發出《關于向*****公司催促還款的函》,*****公司于當日簽章確認收到該函件。
2016年4月25日*****公司與某某簽訂《工程結算協議》,結算確認工程結算金額為780500000元。
2016年12月6日,某某與XXXX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某某將其承建工程項目所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債權109665800元轉讓給XXX公司。
2017年2月18日,某某將該債權轉讓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簽章確認收到該通知書。
后,XXX公司將興基偉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主張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等。
一審法院將XXX公司是否可就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問題,列為本案件的庭審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即依法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必須與發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關系。
本案中,XXX公司系通過債權受讓的方式取得本案訟爭工程款債權,并非與*****公司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關系,依照前述法律規定,依法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因此,一審法院未裁決XXX公司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XX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30日竣工驗收合格,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委托XXX公司向*****公司發函,主張案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公司于當日簽章確認收到該函件,對此未提出異議。因此,可以認定某某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XXX公司轉讓案涉債權,并于2017年2月20日將債權轉讓的通知送達*****公司,債權轉讓對*****公司發生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款債權轉讓后,某某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隨之轉讓予XXX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法定優先權,功能是擔保工程款優先支付,系工程款債權的從權利,不專屬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隨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一并轉讓?!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雖然規定由承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是并不能得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人身專屬性。故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第二,本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工程款債權的一并轉讓,既不增加興基偉業公司的負擔,也不損害興基偉業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某將案涉工程款債權轉讓給XXX公司后,XXX公司可以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通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可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具有人身專屬性,可與工程款債權的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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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答】建設工程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承包人轉讓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債權,受讓人基于債權的轉讓而取得工程款債權,因而其應當享有該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法定優先權屬于擔保物權,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擔保工程款優先支付,該權利依附于所擔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擔保的工程發生轉讓,也不影響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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