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而有些不法商販
在利益驅使下
假冒注冊商標、生產假冒產品銷售
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近日
永安法院審結一起生產假冒
“上海”硫磺皂并進行售賣的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刑罰
案件簡介
2022年3月以來,被告人羅某、劉某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從他處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裝袋,并在永安市曹遠鎮生產假冒的“上海”硫磺皂,羅某負責出資及整體的運營;劉某受雇于羅某,參與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裝袋并負責產品的日常生產管理及運輸。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間,二被告人先后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裝袋共計3253.4千克。
被告人指認印有“上海硫磺皂”字樣的連卷袋
2023年8月10日,永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線索后前往曹遠鎮檢查,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上海”硫磺皂28900個,尚未使用的印有“上海硫磺皂”外包裝的連卷袋500千克。
被告人劉某指認假冒“上海”硫磺皂產品
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間,二被告人通過阿里巴巴和拼多多電商平臺銷售假冒“上海”硫磺皂共計125.19萬個,銷售金額達73.56萬元。
被告人生產的假冒“上海”硫磺皂
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查獲扣押的“上海”硫磺皂鑒定:送鑒硫磺皂質量不符合QB/T2485-2008標準要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羅某、劉某主動與注冊商標權利人上海制皂廠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該公司出具諒解書,對羅某、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2024年8月17日、20日、22日,羅某、劉某分別在《三明日報》《福州晚報》《解放日報》上刊登道歉聲明,就其侵權行為向注冊商標權利人及社會公眾道歉,并于8月23日將查扣的假冒“上海”硫磺皂及外包裝無害化處置所需的費用1.13萬元提存于永安市公證處。
法院審理
庭審現場
被告人羅某、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羅某、劉某屬共同犯罪,羅某提出犯意,系主犯;劉某受雇于羅某,負責產品生產、運輸,系從犯。羅某、劉某到案后在偵查初期均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但二人在其后能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坦白,予以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羅某、劉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共同犯罪參與程度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永安法院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扣押的假冒“上海”硫磺皂及外包裝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二被告人明知“上海”系上海制皂廠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上海”硫磺皂系該公司生產的商品,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上海制皂廠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仍在其生產、銷售的“硫磺皂”上使用僅改變字體的“上海”商標,與注冊商標“上海”之間基本無差別,屬于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仔細辨別商品的包裝、名稱、商標等細節,謹防上當受騙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
供稿 | 鐘增貴、劉吉雯
編輯 | 劉吉雯
初審 | 郭欣嫻
復審 | 黃瑞芳
終審 | 劉鴻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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