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飼養動物致害事件時常發生,在農村中時常會出現飼養犬只咬傷家禽或兒童的情況,受害者出于對自身利益的維護,通常會對犬只進行驅趕甚至打死,進而引起當事雙方的沖突。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小狗跑進他人庭院打架,過程中因將庭院中的雞咬死而被他人打死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小狗打架惹爭執
2024年10月16日凌晨兩點,狗的吠叫聲吵醒黃某通,打開門瞧見兩只小狗在他的院子相互撕咬打架,看著院子里雞飛狗跳的一幕,黃某通進行驅趕未果,眼見自己養的雞鵝受傷,怒從心中起的黃某通遂關上院子的柵欄門,將未來得及跑出去的“元兇”小狗摔死。
被摔死的狗
第二天,發現自己養的小狗一夜未歸,黃某志在村里焦急尋找,在黃某通院子里找到了小狗冰冷的尸體,看著自己花3800元買來、只養了2個月的小狗就這么死掉了,黃某志欲找黃某通討要說法,卻不料黃某通指著院子里死掉的母雞道:“昨晚你的狗咬死了我的雞,你要賠我!”
黃某志反駁
你有什么證據證明是我的狗咬的!
黃某通
院子里只有你的狗和野狗打架,不是你的狗,還有誰的狗?
經村委會協調以及雙方多次私下協商未果,原告黃某志認為被告黃某通侵犯其合法權益,遂訴至人民法院。
訴前調解化糾紛
在收到黃某志的立案材料后,富川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起案件事實清楚且標的額較小,可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解決。負責該案的訴前調解團隊隨即與黃某志、黃某通進行溝通,向其釋明訴前調解能夠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糾紛,最終雙方同意調解。
調解現場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對原告黃某志愛狗心切以及被告黃某通的憤怒表示理解,但他指出原告黃某志對其飼養的狗未盡到嚴加看管的義務,導致狗進入他人庭院打架;而被告黃某通在本可將狗驅離的情況下卻將狗摔死,明顯超出了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雙方對狗的死亡均有過錯。
雖然理解自身存在的過錯,但是面對賠償金額,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情緒激動時,甚至拒絕調解和溝通。
見兩人處于“針尖對麥芒”,互不相讓的狀態,調解員決定從“第三方”入手,與被告黃某通的兒子進行溝通,分析案情及利弊,并從情理法等方面開展勸解、疏導,希望被告黃某通的兒子能綜合案情考慮問題,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在最初的賠償金額上各退一步,原告黃某志表示可以降低賠償費用至1800元,被告黃某通的兒子通過調解員建立的微信群支付賠償費用。
支付賠償費用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養寵物不僅是一種情感寄托,更是一項社會責任。作為飼養人的黃某志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相關行為規范,盡到合理管理和保護寵物的責任義務,既為他人筑牢安全,也為自己避免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緊急避險行為超出必要限度,導致不應有的損害時,緊急避險行為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面對院子里犬只打架,被告黃某通本可將犬只驅趕便可,或對犬只傷害飼養家禽的情況進行拍照、錄視頻等取證,向犬只飼主索要相應賠償。但是黃某通卻采用摔死犬只的激進方式,造成了原告黃某志的損失,作為緊急避險人的黃某通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24年第138期】
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張奎星
編輯:甘秋蓮
審核:熊秋霞
公告聲明:本公眾號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