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天津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補助資金的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進行了明確: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以下領域:
(一)住房保障領域。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新建、購買、改建、改造等),其中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補助標準為建安成本、工程建設其他費、裝飾裝修費綜合的30%,且新建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1000元/平方米,改建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600元/平方米;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關且不攤入售價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向符合條件的城鎮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不得用于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及經營性設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領域。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安置住房小區直接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完善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開發,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設施等支出。
(三)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主要用于支持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有條件的小區加裝電梯等支出。
(四)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領域。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建成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C、D級危險住房,國有企事業單位破產改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遺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上述住房的改建(擴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
對于中央轉移支付我市的補助資金,依據市、區兩級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進行分配;獎勵資金在結合改造任務量的基礎上,依據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重點對項目進展快、示范效應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予以獎勵,并綜合考量上一年度各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開展情況、預算執行進度、審計和績效評價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因素調節分配。
對于市級安排的補助資金,結合全市工作任務量、上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開展情況、預算執行進度、審計和績效評價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及市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條件城鎮居民(包括納入全市保障范圍的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和部門預算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期滿后,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以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期間,對于不再開展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相應停止有關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來自訂閱號@樓市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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