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
咨詢案例
承租人小王(化名)租了吳阿姨的房屋,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其間,小王征得吳阿姨的同意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空調等家用電器。
眼瞅著合同快到期了,小王告訴吳阿姨不再續租了,沒想到,關于裝修和家用電器的補償問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本和諧的關系變得緊張起來。
幾番商量無果,吳阿姨只能來到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咨詢。
問:房屋租賃合同到期,裝飾裝修物該如何處理?
答:首先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或按合同約定處理。租賃期間屆滿到期,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依據所有權原則,承租人可以拆除并搬離,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經出租人同意的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補償。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雙方若協商達成一致,擬定書面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雙方協商一致,擬定書面協議,應當對合同到期后裝飾裝修補償的范圍、數量、交接的標準、期限等進行明確約定;同時,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問題也予以約定,可以就交接現場留下影像資料,避免糾紛。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法援律師建議
在日常生活中,此類的案件并不少見,沒有提前協商好,或者在合同中約定的話,很容易造成雙方的矛盾糾紛。
對此,廣大居民在租賃房屋時,如果由承租方裝飾裝修,應當首先在合同中約定或征得出租方同意。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應當寫明房屋返還時的約定,如“恢復原樣”“合理使用后的自然狀態”“進行保潔后歸還房屋”等,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一般說來,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添置的家具、家電、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等,依據物權原則,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并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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